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作为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保荐人,我们对
公司拟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己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审阅,发表意
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说明,在本次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6,390.08万
元,系本次非公开增发A股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范围。
二、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四
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川华信
专(2015)374号】,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与公司董
事会说明一致。
三、本次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的发展
需要,预先投入数额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6,390.08万元系公司
本次非公开增发A股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范围,以6,390.08万
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6,390.08万
元符合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江敬良
保荐代表人:刘光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