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ST 乐电 编号:临 2015-047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 2629 号《民
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 2629
号《民事判决书》的情况
该案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做出的判决。有关本案情况详见公司 2015 年
4 月 10 日、8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证券日报》的临时公告)
二、判决情况
(一)被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五千三百六十万零九千一百四十九
元八角八分及违约金;
(二)被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
告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第十期租金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
日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的违约金九万一千一百八十五元二角;
(三)被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
向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但违约金的追偿范围应截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止;
(四)驳回原告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本次公告的判决事项,公司已于 2014 年度计提了预计负债。本
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已提交了上诉状。
备查文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初字
第 2629 号《民事判决书》。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