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 六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议 案
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
投资(部分)终止决算协议
2008年4月14日,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管委会”)签署了《临港经济区3.6平方公里经营性用地项目
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详见公司“2008-011、2008-018”号
公告),约定管委会将位于长春市玉米工业园区(兴隆山镇)的总面
积为223万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办公用地、商业用地的17
块宗地(以下简称“目标土地”)委托给公司进行一级开发,开发期
限为8年。
公司依照上述《补充协议》之约定及吉林省吉佳房地产评估咨询
有限公司出具的吉佳(2008)(估)字第005号《土地估价报告》,
已经向管委会支付了目标土地出让净收益及前期开发费用。
2010年6月23日,公司与管委会再次签署了《关于长春兴隆山镇
建设宗地委托开发之补充协议》(详见公司“2010-临005、2010-临
009”号公告),按照协议第3条的约定,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开发,
并有权要求管委会按照投资终止性决算规则进行结算。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部分土地未来利用计划
调整,公司与管委会双方于2012年4月5日签署的《关于长春兴隆山镇
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补充协议>(2)》所述目标土地中的地块一、
地块三和地块五共29.44万平方米土地在近两年内无出让计划。
因此,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与管委会双方经协商,就上
述29.44万平方米土地的一级土地委托开发终止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
1
议:
依据公司与管委会双方 2010 年 6 月 23 日签署的《关于长春兴隆
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之补充协议》第 1 条第 1.1、1.2 款对公司投
资数额核算和预期投资收益补偿数额确定的决算规则,公司与管委会
双方同意对该 29.44 万平方米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按照上列决算规则
进行终止性结算。确定管委会应返还公司该面积土地相应的投资款并
支付预期投资收益补偿,管委会应返还公司的投资款数额 147,202,944
元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柒佰贰拾万贰仟玖佰肆拾肆元整);补偿
公司预期投资收益(截止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数额为 67,713,354
元人民币(大写:陆仟柒佰柒拾壹万叁仟叁佰伍拾肆元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