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的有关要求,作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为全资下属公司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
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当前,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规模不断增大、租赁业务品种不断增多,融资租赁
公司发行的相关“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最终实际名称为准),有利于全资下属
公司盘活资金、持续经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产负
债结构,确保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长远利益。为保证融资租赁
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顺利开展,拟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总额为
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担保期间为担保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后满
两年。
我们认为:融资租赁公司为公司的全资下属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
该公司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主要
是为了保障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
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担保
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王爱国 张志元 张宏 潘爱玲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