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泰神: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8 17: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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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04 证券简称:舒泰神 公告编号:2015-43-01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

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公告(公告编号:2015-39-06)。

2、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09:00 在北京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 3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09:00 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 3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18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9 人,代表

股份 2272640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4 人,代表股份 185155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5.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 421088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3%。中小投资者 5 人,代表股份 10896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志文先生主

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等

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

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赵家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272245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 394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票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出席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8%;反对 3946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舒泰神(北

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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