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议,经审慎、认真的核查,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资金流充裕,在保障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
授权公司经营层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公司有严
格的内控制度,拟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
我们一致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并由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和办理相关事项。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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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葛 敏 王则斌 黄 雄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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