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作为万达电影
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
备案办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同意提名赵晓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何德明
2015 年 12 月 18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