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下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作为天津红日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就本次会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激励对象王春强因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一致同意对其所获授的 94,500 股限制性股票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对回购事项的约定实施回购注销。
独立董事:叶祖光、李姝、商洪才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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