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会补选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
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同意提名肖日明先生、肖毅先生、肖申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候选人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益军 李百兴 张承瑞
2015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