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关于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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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15-042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

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2015)川知民终字

第 89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对黄峙玮(曾用名:黄世伟)

诉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作出了二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7 日披露了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绵阳中院”)受理黄峙玮诉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事项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5),绵阳中院

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收到绵阳中院(2014)绵知民初字第 9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对黄峙玮诉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

报酬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5 年 1 月 27 日刊登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一审

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2)。

黄峙玮不服绵阳中院(2014)绵知民初字第 9 号民事判决,向四川

高院提起上诉,四川高院于 2015 年 9 月 9 日受理本案(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 2015 年 9 月 26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1),并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判决结果

四川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87230 元,由黄峙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没有影响,亦对公司目前

的生产运营也没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川知民终字第 89 号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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