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15-042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
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2015)川知民终字
第 89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对黄峙玮(曾用名:黄世伟)
诉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作出了二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7 日披露了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绵阳中院”)受理黄峙玮诉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事项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5),绵阳中院
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收到绵阳中院(2014)绵知民初字第 9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对黄峙玮诉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
报酬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5 年 1 月 27 日刊登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一审
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2)。
黄峙玮不服绵阳中院(2014)绵知民初字第 9 号民事判决,向四川
高院提起上诉,四川高院于 2015 年 9 月 9 日受理本案(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 2015 年 9 月 26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1),并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判决结果
四川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87230 元,由黄峙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没有影响,亦对公司目前
的生产运营也没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川知民终字第 89 号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