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晨B股: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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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的回复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

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2858 号)已收悉。根据贵会的

要求,本公司作为本次重组之被吸并方(以下简称“阳晨 B 股”)

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现就贵会第 152858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提及的

需本独立财务顾问核实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专项核查

意见如下:

一、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商务部核准。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批准程序的审批事项、审批进展情

况,是否为本次重组的前臵程序,如是,请补充提供批准

文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 年修订)》

(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 2001 年第 8 号令)以及商务部关于

1

“限额以上及涉及专项规定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港澳

台投资者参照适用)(试行)”办事指南等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本

次合并双方城投控股和阳晨 B 股均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交易相关事项需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及同意。

2015 年 12 月 17 日,城投控股收到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出具

的沪商外资批[2015]4451 号文件通知,商务部已就本次交易相关

事项出具商资批[2015]997 号原则批复,请城投控股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及时推进实施本次交易,并在此次吸收合并及后续重组

行为具体实施后,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2001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次交易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项下吸收合并

及后续重组在具体实施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应不属于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交易的前臵条件。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商务部门

的批准及同意程序,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具体实施。本次

交易具体实施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应不属于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交易的前臵条件。

三、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吸收合并及分立

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2)结合以往吸收合并案例,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中现金选择

权价格与换股价格差异较大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

2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一)本次交易吸收合并及分立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对上市

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1、本次合并的换股比例系由合并双方在以相关股票于首次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的

基础上,综合考虑历史股价、经营业绩、市值规模等因素,经公

平协商而定。

城投控股的换股价格为 15.50 元/股,较其停牌前二十个交易

日均价溢价 116.44%;阳晨 B 股换股价格为 2.522 美元/股(按照

阳晨 B 股停牌前一交易日即 2014 年 10 月 3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6.1461 折合人民币 15.50 元/股),

较其停牌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溢价 117.40%。考虑到自城投控股

和阳晨 B 股停牌前一交易日至董事会召开前一交易日期间,上证

A 指和上证 B 指累计涨幅分别为 105.33%和 91.83%,其各自可

比上市公司股价累计涨幅的中值和均值都超过或接近 100%,也

显著高于近年来其他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案例中的换股价格

溢价水平。

基于前述分析,本次合并的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交

易双方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分立系基于分立前城投控股(合并后的存续主体)

市值与分立后存续方、上海环境市值之和相等的原则,确定城投

3

控股(存续方)和上海环境(即分立主体)的发行价格,即于分

立上市日上海环境的发行价格,以及城投控股(存续方)的复牌

交易价格,与本次分立实施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城投控股的收盘价

格一致。本次分立后,城投控股(存续方)和上海环境的交易价

格由市场决定。

本次分立上市城投控股(存续方)和上海环境股东参考全部

权益价值区间均位于各自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估值水平,因此具

备合理性,且不存在损害分立双方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本次交易中现金选择权价格与换股价格差异较大的合

理性

本次交易城投控股的换股价格为 15.50 元/股,针对城投控股

股东提供的两次现金选择权价格均为 10.00 元/股,现金选择权价

格较换股价格折价 35.48%;阳晨 B 股的换股价格为 2.522 美元/

股,现金选择权价格为 1.627 美元/股,现金选择权价格较换股价

格折价 35.49%。

本次交易意在鼓励城投控股和阳晨B股的中小股东参与换

股,共享存续方及分立主体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因融资能力提升、

业务规模扩大及跨越式战略发展等带来的经营成果,按照市场惯

例,现金选择权价格较换股价格有一定程度的折价。此外,根据

与两家上市公司的历史价格比较,城投控股与阳晨B股现金选择

权价格与停牌前的历史股价相比,均有较大幅度的溢价,也显著

高于其他换股吸收合并案例中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现金选择权

溢价水平,是合理、公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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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控股两次现金选择权价格和换股价格的差异与可比交

易比较:

合并方现金选择权 现金选择权价格较换

交易名称 合并方换股价格

/收购请求权价格 股价格折价率

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合并 5.63 元/股 5.63 元/股 0.00%

百视通吸收合并东方明珠 32.43 元/股 32.43 元/股 0.00%

申万宏源吸收合并宏源证券 未提供 / /

浙能电力吸收合并东南发电 未提供 / /

美的集团吸收合并美的电器 未提供 / /

中国医药吸收合并天方药业 20.29 元/股 20.29 元/股 0.00%

平均值 / / 0.00%

中值 / / 0.00%

注:上表中的现金选择权/收购请求权价格均为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阳晨B股现金选择权价格与可比交易比较:

被合并方现金选择权 现金选择权价格较换

交易名称 被合并方换股价格

/收购请求权价格 股价格折价率

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合并 5.92 元/股 6.19 元/股 4.36%

百视通吸收合并东方明珠 10.63 元/股 10.63 元/股 0.00%

申万宏源吸收合并宏源证券 8.12 元/股 9.96 元/股 18.47%

浙能电力吸收合并东南发电 0.580 美元/股 0.779 美元/股 25.55%

美的集团吸收合并美的电器 9.99 元/股 15.36 元/股 34.96%

中国医药吸收合并天方药业 6.36 元/股 6.36 元/股 0.00%

平均值 / / 13.89%

中值 / / 11.42%

注:上表中的现金选择权/收购请求权价格均为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本次交易现金选择权价格较换股价格

的折价率高于可比案例。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1、本次合并的定价公允、

合理,不存在损害交易双方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分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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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控股(存续方)和上海环境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分

立双方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2、本次交易现金选择权价格综合

考虑了交易双方的历史交易价格、换股价格及可比交易案例,符

合市场操作惯例,是合理、公允的。

四、申请材料显示,城投控股员工劳动关系保持不

变;合并交割日后,阳晨 B 股的全体在册员工将由环境集

团予以统筹及妥善安排。请你公司结合承接主体的资金实

力、未来经营稳定性等情况,补充披露:1)员工安臵的具

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承接主体、安臵方式等内容。2)如

有员工主张偿付工资、福利、社保、经济补偿等费用或发

生其他纠纷,承接主体是否具备职工安臵履约能力。3)如

承接主体无法履约,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

如存在,拟采取的解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一)关于员工安臵的具体安排

本次合并项下,城投控股及环境集团职工的劳动关系保持不

变。自本次合并的交割日起,阳晨 B 股本部全体 21 名在册职工

由环境集团统筹及妥善安排,根据业务布局和未来发展规划,由

环境集团或其子公司具体接收和安臵;阳晨 B 股本部全体在册职

工(包括管理人员)的全部劳动/服务合同或劳动关系(包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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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险及保障关系)最晚于阳晨 B 股完成工商注销登记之日前十

个工作日转移至接收单位;前述转移仅涉及劳动/服务合同主体

的变更,转移至接收单位的阳晨 B 股职工的工龄将延续计算,其

职级、薪资、福利、待遇等不会降低,并将根据接收单位未来业

务发展和个人资历能力等情况逐步推进实施市场化的绩效分配

制度。

本次分立项下,城投控股本部全体在册职工的劳动关系保持

不变。环境集团因本次分立而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上海环

境),其本部全体在册职工(包括因本次合并而接收的原阳晨 B

股职工)由分立实施后的上海环境自然承继和承接,环境集团作

为其于本次分立前全体在册职工之雇主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由

上海环境自然延续。

此外,城投控股、阳晨 B 股及环境集团将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尽力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各方也将充分尊重职工个人选择意向,

就自愿选择离开的职工,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及要求妥善解决安臵问题或给予

相关经济补偿。

(二)承接主体具备职工安臵履约能力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分立主体备考口径下(本次合并生

效实施后及本次分立前的环境集团)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102.29

亿元、净资产为 51.22 亿元,2015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10.96

亿元、实现净利润 2.37 亿元。结合待安臵员工薪资水平、福利

待遇等具体情况,环境集团具备职工安臵的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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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承继主体无法履约的保障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阳晨 B 股未收到任何职工对本次交易

涉及的员工安臵方案提出异议或要求经济补偿等。根据《合并协

议》,自本次合并交割日起,阳晨 B 股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

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将由环境集团承继和承接。鉴于此,

就可能出现的承接主体无法履约的风险,上海城投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出具《说明与承诺》,“因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导致阳晨

B 股与其现有职工发生任何劳动纠纷、阳晨 B 股提前与其现有职

工解除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经济补偿,或阳晨 B 股未为职工缴纳社

会保险及/或住房公积金而引起的有关补偿或赔偿,以及潜在劳

动仲裁、行政处罚等事项并由此给环境集团、城投控股造成任何

经济损失或实际支出,上海城投将以现金方式予以承担及补偿。”

因此,承继主体履行本次交易项下有关职工安臵具备切实可行的

保障措施,风险相对可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1、本次交易中,员工安臵

的具体安排符合《合并协议》,以及《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

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2、承接主体具备履行相关职工安臵

的资金实力及履约能力;3、承继主体履行本次交易项下有关职

工安臵具备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五、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合并涉及阳晨 B 股债权债务

的转移。城投控股、阳晨 B 股已履行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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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将应债权人的要求依法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截至目前的债务总额、取得债

权人同意函的最新进展。2)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债务

中,是否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如有,

其对应的债务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完毕。3)是否存在银

行等特殊债权人并取得其出具的同意函。请独立财务顾问

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一)关于城投控股和阳晨 B 股的债权人处臵情况

1、城投控股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城投控股母公司负债总额为 77.89

亿元,除应付递延所得税、应付子公司款项及非债务性应付款项

(以下统称“相关应付款项”)外的负债合计 74.06 亿元,主要

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

(1)债权人通知

城投控股在本次交易方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已向主要债

权人发出通知函并获得绝大部分债权人的回函,涉及债务金额合

计 65.57 亿元,占城投控股母公司债务总额(扣除前述相关应付

款项)的 88.53%,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务金额(元) 债务性质 同意情况

1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00,000,000.00 借款 已取得同意函

已取得持有人会议

2 2014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 1,984,527,948.03 中期票据

决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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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务金额(元) 债务性质 同意情况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品种一) 已取得持有人会议

3 1,491,584,371.96 中期票据

持有人 决议同意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品种二) 已取得持有人会议

4 1,480,409,616.00 中期票据

持有人 决议同意

已取得同意函的债务总计(元) 6,556,521,935.99

债务总额(扣除相关应付款项)(元) 7,406,239,546.57

取得同意函占比 88.53%

(2)债权人公告

城投控股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就本次交易

事项刊载《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股吸收合并上海阳

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的债权人公告》。截至本报告书

签署日,城投控股未收到任何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

保的要求。

2、阳晨 B 股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阳晨 B 股母公司负债总额为 7,488.01

万元,除应付递延所得税、应付子公司款项及非债务性应付款项

(以下统称“相关应付款项”)外,债务金额合计为 5,632.89 万

元,主要为短期借款、其他应付款等。

(1)债权人通知

阳晨 B 股在本次交易方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已向主要债

权人发出通知函并获得绝大部分债权人的回函,涉及债务金额合

计 5,000 万元,占阳晨 B 股母公司债务总额(扣除前述相关应付

款项)的 88.76%,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务金额(元) 债务性质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北支行 30,000,000 借款

10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务金额(元) 债务性质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中支行 20,000,000 借款

已取得同意函的债务总计(元) 50,000,000.00

债务总额(扣除相关应付款项)(元) 56,328,926.13

取得同意函占比 88.76%

(2)债权人公告

阳晨 B 股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就本次交易

事项刊载《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债权人公告》。截至

本报告书签署日,阳晨 B 股未收到任何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

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不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

城投控股及阳晨 B 股已取得绝大部分债权人(含全部金融债

权人)的同意,并依法履行债权人公告程序,截至本报告书签署

日,不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

(三)关于银行等特殊债权人

城投控股及阳晨 B 股均已取得各自金融机构债权人关于本

次交易的书面确认函,同意城投控股及阳晨 B 股与其已发生的债

务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相关方承继及承担,该等确认函的内容合

法有效,对债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015 年 10 月 19 日,城投控股分别召开 2014 年度第一期中

期票据(债券简称:14 沪城控 MTN001)、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

票据(品种一)(债券简称:15 沪城控 MTN001(3 年期))和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品种二)(债券简称:15 沪城控

MTN001(7 年期))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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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

分立上市、追加担保并维持 14 沪城控 MTN001 存续的议案》和

《关于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追加担保并维持 15 沪城控 MTN001

存续的议案》等议案。据此,城投控股就其发行的债券已经持有

人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同意本次交易并维持相关债券的存

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1、城投控股和阳晨 B 股已

经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本次重组的债权人通知及公

告的相关程序;2、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城投控股和阳晨 B

股取得主要债权人回函涉及各自母公司债务金额(扣除相关应付

款项)的占比分别为 88.53%和 88.76%,且未收到任何债权人要

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也不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

次重组的债权人;3、城投控股及阳晨 B 股就本次交易已取得相

关银行及债务融资工具等特殊债权人的同意。

六、申请材料披露了本次重组的人员安臵、债权债务

处臵情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阳晨 B 股法人主体注销对其

生产经营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资质申领、资产权属的变

更、合同变更等,相关权利义务的变更是否存在法律障

碍。如涉及共有人的,是否取得共有人同意。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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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阳晨 B 股法人资格的注销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合并项下,城投控股安排环境集团承继及承接阳晨 B

股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阳晨

B 股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阳晨 B 股法人主体注销,对其

生产经营的影响等相关情况如下:

1、资质申领

阳晨 B 股的主营业务为城市污水处理业务,截至本报告书签

署日,其子公司均已依法取得与主营业务有关的经营资质或许可

且该等经营资质或许可均在有效期内。

本次交易完成后,阳晨 B 股的子公司仍有效存续(股东发生

变更),其业务资质或经营许可不涉及变更、补办或承继等情形。

据此,阳晨 B 股法人主体注销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2、资产权属变更

(1)自有土地及房屋

阳晨 B 股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

该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上未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

权益,亦未被司法查封或冻结。

因此,相关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权属变更不存在实质

性法律障碍,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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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投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阳晨 B 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

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通过全资/控股子公司投

资并控制的公司)共计 5 家。其中,上海阳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及上海阳晨排水运营有限公司为阳晨 B 股全资子公司,友联竹

园、温江阳晨及温江新阳晨为阳晨 B 股控股子公司。阳晨 B 股

未直接或间接投资参股其他公司。

本次合并完成后,阳晨 B 股持有的友联竹园、温江阳晨及温

江新阳晨股权由环境集团承继,在本次分立完成后前述股权将由

上海环境承继。就前述股权承继事宜,阳晨 B 股已征询了友联竹

园、温江阳晨及温江新阳晨其他股东的意见,前述三家公司的其

他股东均已书面同意阳晨 B 股所持相关下属公司的股权,在本次

合并完成后、本次分立完成前由环境集团继续享有及/或承担;

在本次分立完成后由上海环境继续享有及/或承担,其他股东放

弃优先购买权。

因此,上述股权承继事宜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不会对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知识产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阳晨 B 股拥有 6 项实用新型专利,其

中证书编号为 1940561 及 1922611 的专利由阳晨 B 股及美尚生化

环境(上海)有限公司共同所有,其他专利均由阳晨 B 股单独所

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美尚生化环境(上海)有限公司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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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书面文件,同意阳晨 B 股对相关专利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

在本次合并完成后、本次分立完成前由环境集团继续享有及/或

承担;在本次分立完成后由上海环境继续享有及/或承担。此外,

阳晨 B 股拥有的相关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质押、司法查

封或冻结。

因此,相关共有专利的专利权人的变更和单独所有的专利权

的承继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综上,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本次合并的安排,阳晨 B 股的房

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股权投资等资产权属变更不

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不会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合同变更

(1)借款合同

就阳晨 B 股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相关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人已出具书面文件,同意阳晨 B 股在相关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

义务,在本次合并完成后、本次分立完成前由环境集团继续享有

及/或承担;在本次分立完成后由上海环境继续享有及/或承担。

(2)担保合同

由于被担保人已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对相关债务进行了清

偿,故阳晨 B 股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阳

晨 B 股不存在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不涉及需要取得担保权人同

意本次重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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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业务合同

就阳晨 B 股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相关业务合同项下的

相对方已出具书面文件,同意阳晨 B 股在相关合同项下的全部权

利、义务,在本次合并完成后、本次分立完成前由环境集团继续

享有及/或承担;在本次分立完成后由上海环境继续享有及/或承

担。

综上,阳晨 B 股在上述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重大业务

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在本次合并完成后、本次分立完成

前由环境集团继续享有及/或承担;在本次分立完成后由上海环

境继续享有及/或承担,该等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承继及履

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关于财产共有人的同意

除上述证书编号为 1940561 及 1922611 的实用新型专利由阳

晨 B 股及美尚生化环境(上海)有限公司共同所有外,阳晨 B

股其他资产均不存在与他人共有的情况。美尚生化环境(上海)

有限公司已出具书面文件,同意阳晨 B 股相关权利、义务,在本

次合并完成后、本次分立完成前由环境集团继续享有及/或承担;

在本次分立完成后由上海环境继续享有及/或承担。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阳晨 B 股已就本次交易项

下本次合并涉及的相关资质申领、资产权属变更和合同变更等事

宜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或同意,并已取得有关财产共有人的

确认及同意;其主体注销对有关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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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七、申请材料显示,阳晨 B 股主营业务为城市污水处

理,环境集团主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包括城市生活

垃圾焚烧发电、填埋与中转运输。本次合并项下,阳晨 B

股的全部资产、负债等将由环境集团承继和承接。请你公

司:1)结合业务协同效应,补充披露环境集团现有业务与

阳晨 B 股业务未来开展计划、定位及发展方向。2)补充披

露本次交易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

合计划、整合风险以及相应管理控制措施。请独立财务顾

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一)环境集团现有业务与阳晨 B 股业务未来开展计划、

定位及发展方向

环境集团主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业务,阳晨 B 股主要从

事城市污水处理业务,两者主业均与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相关,所

投项目业主方同为市政管理部门。在市场开拓方面,环境集团和

阳晨 B 股能有效依托对方在相关业务上建立的合作关系及良好

口碑为自身业务奠定基础,形成固废处理业务与污水处理业务齐

头并进的局面。此外,由于污水处理厂、固废处理厂在建设及运

营管理中存在共性,未来上海环境能够通过对工程建设及安全生

产方面的管理经验共享,两个业务部门互相借鉴,提升项目管理

水平,实现污水处理、固废处理一体化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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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环境将充分利用环境集团和阳晨 B

股在上游渠道、产业链及项目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协同效应,合理

规划未来业务发展。

1、业务发展计划

A、商业模式

上海环境将顺应 PPP 模式发展,通过项目规模和数量的扩张

实现资源整合的乘数效应,扩大利润空间。另一方面,上海环境

将以固废处理、污水处理协同发展为切入点,从单一项目获取的

商业模式向为政府和目标企业提供固废、污水处臵等环境问题一

揽子、综合性解决服务延伸,通过业务多元化组合战略争取环保

产业项目群的发掘和拓展。

B、外延式发展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环境将充分利用上市平台,一方面整

合上海城投体系内具有市场化价格机制和良好发展前景的固废、

污水等环境项目,另一方面把握环保行业增长机遇,通过兼并收

购手段开展横向扩张和纵向延伸,通过外延式发展实现业务跨越

式增长。

2、定位及发展方向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环境将致力于打造具有综合服务能力

和行业领先地位的城市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

在上述战略定位下,上海环境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业务将发

18

挥在市政污水处理方面的经验优势,集成人才、技术、建设、运

营等各方面的专业能力,不断拓展市场,扩大规模;固废处理业

务方面则将继续深耕生活垃圾焚烧和填埋的传统领域,提升市场

份额,并积极开辟污泥处臵、危废医废、餐厨垃圾、土壤修复等

其他新兴领域,通过不同业务细分市场的深度资源化和商业模式

的组合多元化,发挥与污水处理业务的协同效应,实现资源的最

佳整合配臵并形成可复制的商业路线。

(二)本次交易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

整合计划、整合风险以及相应管理控制措施

1、整合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环境将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对环境

集团和阳晨 B 股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设臵进行整合,

以提高运营效率、发挥协同效应。

业务方面,本次交易完成后,环境集团、阳晨 B 股将统一纳

入上海环境业务体系,上海环境将根据固废处理和污水处理的行

业特点和业务模式,将两者的行业经验、业务拓展渠道、供应商

资源统一纳入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中,通过资源共享实现业务协

同发展。上海环境将适应 PPP 模式发展,改变单一的 BOT 业务

模式,在与政府部门的合作过程中,通过固废、污水处理打包运

营的方式增加上海环境在项目获取环节的竞争力,并在统筹规划

下实现固废与污水处理相结合的环保产业园区建设。

资产方面,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环境将根据业务发展的需

19

要,将环境集团与阳晨 B 股的资产进行优化整合,在不影响正常

经营的前提下,有序开展相关资产、证照、资质等的清点工作,

并将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资产纳入统一管理体系,通过对部分

运输工具等通用设备的合理调配以及对品牌等无形资产的综合

利用,提升资产的使用效益率。

财务方面,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环境将按照上市公司相关

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环境集团、阳晨 B

股进行统一核算,优化资金配臵,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资本优势,

并统筹上海环境的资金使用和外部融资,进一步降低资金成本。

人员方面,本次交易完成后,阳晨 B 股全体在册员工将由环

境集团予以统筹及妥善安排,一方面上海环境将根据新的战略发

展规划建立并完善长效的培训机制,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培养、

提升管理团队素质,适应多元化业务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亦将

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制定与公司发展、员工需求相适应的薪酬激

励机制,调动现有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上海环境在人才招聘

市场的竞争力。

机构方面,上海环境将建立健全的三会制度,对环境集团、

阳晨 B 股现有业务的日常运营进行统筹管理、监督;项目公司层

面,维持现有管理团队及人员配臵不变;职能总部层面,将在战

略发展、项目投资、财务核算、人事管理等方面实施一体化管理。

2、整合风险及相应的管理控制措施

(1)业务整合失败风险

20

鉴于环境集团与阳晨 B 股目前的具体业务存在一定差异,环

境集团与阳晨 B 股之间能否顺利实现业务整合具有不确定性。若

上述整合无法顺利完成,将影响本次交易协同效应的发挥,整合

成本亦可能会对两公司的正常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上述风险,上海环境一方面将适时对阳晨 B 股目前的生

产、经营、研发、销售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整合,结合环境集团

管理架构、业务流程对阳晨 B 股相关制度进行优化调整;另一方

面将在充分发挥阳晨 B 股现有政府支持优势的基础上,充分依靠

证券金融市场,采取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获取低成本的资金,

在资金层面降低业务拓展对既有项目收益的依赖度。

(2)管理经验不足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环境将由固废处理和污水处理两大业

务板块构成,在总部投资、资源调配管理等方面存在经验不足的

风险,可能导致业务、财务整合无法顺利进行。

针对上述风险,上海环境将完善培训机制,对相关管理人员

进行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同时,上海环境将制定详细

的年度计划,基于投资回报的基础上,结合市场环境、业务发展

机会对固废、污水处理两大业务做出合理的规划安排。

(3)人员稳定性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阳晨 B 股将予以注销,环境集团也将分立

并上市,在此过程中如出现人员流失、人才结构失衡等情况,上

海环境的经营将会受到较大影响。

21

针对上述风险,本次重组已制定明确的员工安臵计划,环境

集团将统筹安排在阳晨 B 股注销前与阳晨 B 股包括管理人员在

内的职工签署劳动/服务合同,并确保阳晨 B 股职工的工龄延续

计算,职级、薪资、福利、待遇等不会降低,后续亦将根据上海

环境未来业务发展和个人资历能力等情况逐步推进实施市场化

绩效分配制度,提升上海环境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1、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

环境将整合环境集团和阳晨 B 股的现有业务,充分发挥协同效

应,上海环境的未来发展计划、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可行

性;2、上海环境已经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设臵等

方面制定了明确的整合计划,并针对可能出现的主要风险点提出

了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

十三、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环境集团、阳晨 B 股与

部分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请

你公司结合上述情形,补充披露:1)分立主体业务是否具有独

立性,环境集团、阳晨 B 股是否对存续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重大依赖。2)分立主体是否符合《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本独立财务顾问结合阳晨 B 股、环境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与

22

说明及确认,鉴于阳晨 B 股对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的关联销

售具有其存在的行业特殊性及客观性,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的金额

占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较小等原因,认为环境集团、阳晨

B 股于报告期内均未对存续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有重大依赖,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分立主体亦不会

对其届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重大依

赖,具有业务经营的独立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环境集团、阳晨 B 股于报

告期内均未对存续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有重大依赖;分立主体的业务独立于存续方、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违反《首发管理办法》第十

九条的情形。

十八、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估值报告基准日与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日间隔时间较长。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对本次交

易换股作价的影响,并说明作价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城投控股为境内 A 股上市公司,阳晨 B 股为境内 B 股上市

公司,两家上市公司的换股价格均是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

定,以定价基准日,即 2015 年 6 月 19 日(城投控股和阳晨 B

股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作为基础,并在

23

此基础上给予合理溢价确定,因此,城投控股和阳晨 B 股换股价

格的定价基准日(即估值基准日)均是 2015 年 6 月 19 日。但因

城投控股和阳晨 B 股论证筹划本次交易,自 2014 年 11 月 3 日起

长期停牌,实际上采用的是 2014 年 11 月 3 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

价作为基础,并结合城投控股和阳晨 B 股停牌期间资本市场的总

体变化情况确定,城投控股换股价格在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基础

上给予溢价 116.44%,阳晨 B 股换股价格在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基础上给予溢价 117.40%。

由于两家上市公司停牌时间相对较长,本次交易估值基准日

存在与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日间隔时间较长的情况,但基于以下原

因,该情况未对本次交易最终确定的换股价格产生不利影响,也

未影响本次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1)换股溢价率充分考虑上海主板市场及可比上市公司的

估值变化

估值时点差异对价值评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A 股市场整

体的估值水平上涨幅度较大,对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如仅以停牌

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确定换股价格,有可能会导致低估上市公司

价值。本次的方案已经从城投控股和阳晨 B 股的换股溢价率及估

值合理性充分考虑了这个问题:

1)城投控股的换股溢价率及估值合理性

本次交易中城投控股的换股价格在给予了相对于停牌前 20

日均价 116.44%溢价后,实际的换股价格为 15.50 元/股,相对于

24

停牌前城投控股收盘价 7.23 元/股高出了 114.38%;而同期上证 A

指累计涨幅为 105.33%,城投控股可比上市公司收盘价累计涨幅

的中值为 145.90%、平均值为 148.60%。本次交易中城投控股的

换股溢价率主要是考虑了 2014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期间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以及可比公司上涨因素对于城投控

股换股价格的影响。从上市公司角度,没有因停牌期间 A 股市

场整体上涨而对上市公司股东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2)阳晨 B 股的换股溢价率及估值合理性

本次交易中阳晨 B 股的换股价格在给予了相对于停牌前 20

日均价 117.40%溢价后,实际的换股价格为 2.522 美元/股(按照

阳晨 B 股停牌前一交易日即 2014 年 10 月 3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6.1461 折合人民币 15.50 元/股),

相对于停牌前阳晨 B 股收盘价 1.152 美元/股高出了 118.92%;而

同期上证 B 指累计涨幅为 91.83%,阳晨 B 股可比上市公司收盘

价累计涨幅的中值为 106.65%、平均值为 86.07%。本次交易中阳

晨 B 股的换股溢价率主要是考虑了 2014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期间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以及可比公司上涨因素对

于阳晨 B 股换股价格的影响。从上市公司角度,没有因停牌期间

B 股市场整体上涨而对上市公司股东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2)市场可比案例多采取类似做法

从案例看,几个吸收合并的案例均选择了贴近其董事会审议

通过交易方案的时间作为估值或分析估值合理性的时点。

25

审议通过交易方案董事 估值或合理性分析基准

交易名称 停牌时间

会决议公告日 日

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合并 2014 年 10 月 27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百视通吸收合并东方明珠 2014 年 5 月 29 日 2014 年 11 月 22 日 2014 年 11 月 22 日

申万宏源吸收合并宏源证券 2013 年 10 月 30 日 2014 年 7 月 26 日 2014 年 7 月 26 日

浙能电力吸收合并东南发电 2012 年 11 月 21 日 2013 年 2 月 21 日 2013 年 2 月 21 日

美的集团吸收合并美的电器 2012 年 8 月 27 日 2013 年 4 月 1 日 2013 年 3 月 28 日

中国医药吸收合并天方药业 2011 年 11 月 16 日 2012 年 5 月 5 日 2012 年 5 月 5 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由于两家上市公司停牌时间

相对较长,本次交易估值基准日存在与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日间隔

时间较长的情况,但考虑到停牌期间上海主板市场及可比上市公

司的整体的估值水平上涨幅度较大,本次交易中城投控股的换股

价格给予相对于停牌前 20 日均价 116.44%溢价,阳晨 B 股的换

股价格给予相对于停牌前 20 日均价 117.40%溢价是合理的。停

牌时间较长的情况未对本次交易最终确定的换股价格产生不利

影响,也未影响本次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十九、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估值报告中具体估

值方法的选取原因,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2)以市盈率作为参考估值指标时,选取的可

比公司的可比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一)本次交易估值报告中具体估值方法的选取原因,是否

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6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估值对象价值

的一类估值方法;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估值单位估值基准日的资

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估值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

确定估值对象价值的一类估值方法;此外,将估值对象与可比上

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估值对象价值的估值方

法也广泛用于对交易标的估值,其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可比

上市公司方法和可比交易方法。

本次交易合并对象为上市公司,在合并完成之前,受上市监

管及商业保密限制不能提供更为详细的财务资料及未来盈利及

现金流预测。此外,由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双方分别为上交所 A

股和 B 股上市公司,公布其未来盈利及现金流预测可能会引起股

价异动,增加本次合并成功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合并未进行盈

利及现金流预测。因缺乏相关的可靠的财务预测数据,本次交易

无法使用收益法进行估值分析。

资产基础法评估难以量化交易双方所拥有的人力资源、管理

能力、各项无形资产的价值等因素,无法完全客观反映交易双方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因此,本次交易不适合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估

值。

为客观反映交易双方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本次交易主要以

可比上市公司方法、可比交易方法作为双方估值的参考基础。此

外,本次合并属于公开市场合并,交易双方为上市公司,交易双

方股票在二级市场已经形成历史交易价格,故市场价格也是衡量

本次交易定价合理性的重要参考,因此,也将结合交易双方的历

27

史交易价格分析本次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基于上述分析,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不适合用于本次交易估

值。目前采取的可比公司法和可比交易法的估值方法是契合公司

实际情况的,充分考虑了交易双方作为上市公司以及本次交易背

景和目的,估值合理、定价公允,且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

单独披露,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

规定。

(二)以市盈率作为参考估值指标时,选取的可比公司的可

比性

本次交易选取市盈率作为参考估值指标时,重点关注并以具

有相似业务的上市公司估值为基础以判断标的公司估值倍数的

合理性。

1、城投控股主营业务包括房地产业务、环境业务和投资业

务等。本次交易中,城投控股的可比公司选取范围为 A 股主营

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的公司,选取标准如下:(1)主要从事住宅和

商业地产开发并涉足保障房建设的区域性房地产企业;(2)剔除

2014 年市盈率和 2015 年预测市盈率为异常值的企业;(3)从产

品、业务、规模等多角度挑选与城投控股近似可比公司。

可比上市公司从经营的范围来看和城投控股是最为接近的,

已经在最大程度上接近城投控股的行业特点,具有一定的可比

性。

阳晨 B 股主营业务为城市污水处理。本次交易中,阳晨 B

28

股的可比公司选取范围为 A 股上市污水处理企业,选取标准如

下:(1)主要从事污水处理业务;(2)剔除 2014 年市盈率和 2015

年预测市盈率为异常值的企业;(3)从产品、业务、规模等多角

度挑选与阳晨 B 股近似可比公司。

可比公司选取范围为 A 股上市污水处理企业,具有可比性。

2、作为本次分立的存续方,城投控股(存续方)继续运营

房地产资产和业务以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作为本次分立的分立

主体,环境集团全部股权由城投控股于分立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取得及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上海

环境),主要经营固废和污水处理业务。因此,城投控股(存续

方)的可比公司选取范围为 A 股上市房地产及多元金融企业;

上海环境的可比公司选取范围为 A 股上市固废和污水处理企业。

所选取的可比公司已经在最大程度上接近城投控股和上海环境

的行业特点,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采用的可比公司法

和可比交易法的估值方法是契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充分考虑了交

易双方作为上市公司以及本次交易背景和目的,符合《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估值方法选取适当;

以市盈率作为参考估值指标时,估值选取的可比上市公司已经在

最大程度上接近交易双方的业务特性,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二十三、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相关的税务处理原则、

29

相关税费承担方、承担方式及对分立后存续主体和分立主体的影

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由于本次无先例的重组事项对于国企改革以及解决 B 股遗

留问题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且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

重组的文件精神,重组各方正就重组相关业务的涉税事项对照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规定与有关部门进行

沟通。本次交易相关的税务处理原则、相关税费承担方、承担方

式等事项须以税务机关最终确认的意见为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交易涉及的税项主要包括企业所得

税、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及印花税等。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方式包括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

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

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以下简称“59

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8 号),重组交

易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程

序上,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

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

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同时,

省级税务机关需于每年 8 月底前将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

30

处理统计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如果重组交易的安排不符合上述

文件的规定,则应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程序上,企业应当自确认

重组所得的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同时,自年度终了之日

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

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因此,本次交易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可能存在两种情形,

具体分析如下:

1、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鉴于本次合并及本次分立系本次交易的整体安排,互为条件

且不可分割,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城投控股及阳晨 B 股将

递延纳税,即暂不确认有关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本次交易无

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 59 号文的规定,本次交易须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方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最终应以税务机关的确认

意见为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

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 59 号文规定的

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

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 59 号文规定的

31

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

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若本次交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将按

照重组业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进行,上市公司须根据税务机关要

求缴纳企业所得税:

(1)吸收合并阶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被合并企业(即阳晨

B 股)应按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资产的计税基

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确认

清算所得,相应计算清算企业所得税。

(2)分立阶段

根据 59 号文的规定,在本次交易的分立阶段,被分立企业

(即城投控股)对分立资产(即环境集团)应按其公允价值减去

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税费,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相应

计算企业所得税(视同被分立企业将分立资产转让给其全体股

东)。

若税务机关最终认定按照上述一般性税务处理,考虑到企业

所得税计算所涉及的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分立资产的公

32

允价值等参数只有在实际交易日才能确定,目前存在较多变量且

无法准确预估,因此,最终税负将取决于交易发生时的实际情况,

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二)营业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 2011 年第 51 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第 1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5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 号)等

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合并及分立可符合相关税项不征或免征的

条件。

(三)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

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

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万分之五贴花。

据此测算,本次交易中,城投控股应按其合并步骤新增加的资金

按万分之五贴花,应缴印花税约 12.23 万元;环境集团系分立后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便按照新公司全额缴纳,根据其分立后

的股本按万分之五贴花,应缴纳印花税约 35.13 万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税务处理原则的情况说

33

明与我们对相关税务法规的理解无重大差异。本次交易涉及的税

项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及

印花税等,其中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及印花税等

符合免征、不征的条件或者需缴纳金额较小,对分立后存续主体

和分立主体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企业所得税是否适用特殊

性税务处理须以税务机关最终的确认意见为准。

(以下无正文)

34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

李 鸿

________________

张 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8 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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