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博元: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股东捐赠资产会计处理的回复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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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捐赠资产会计处理的回复意见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元投资"〉拟接收股东郑伟斌

先生无偿捐赠的相关资产,本次受赠资产完成后,博元投资持有福建8广宇95^的

股权,对应评估值85,886.65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亚太〔集团)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博元投资接受股东捐赠资产会计处理问题,依法出具本

意见。

(!)关于受赠资产按照评估值入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

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回

答为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

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

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

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因此公司受赠资产按照评估值入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正确。

(^)关于公司接受捐赠收入是否需依法缴纳所得税的问题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稅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

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

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

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

项资产的计稅基础。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伟斌关于资产捐赠的协议》中约定企业

接受股东捐赠的福建旷宇95^的股权作为资本公积。

因此公司接受捐赠收入无需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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