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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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贵州百灵 公告编号:2015-131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姜伟先生发来的通知,姜伟先生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通过《申

万宏源光大银行快增 6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增持了部分公司股份。

至此,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 日发布的《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此次姜伟先生

增持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概况

公司控股股东姜伟先生在公司 2015 年 7 月 2 日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号:2015-066 号)

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总股

本的 0.4252%(不低于 200 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91%(不

超过 900 万股)。

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实施了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以

公司原有总股本 470,4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0 股。权益分派实施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470,400,000 股,

权益分派实施后总股本增至 1,411,200,000 股。因此,上述公告中姜

伟先生所作承诺按最新总股本调整为“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总股本的

0.4252%(不低于 600 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91%(不超过

2,700 万股)。”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增持计划实施前,姜伟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 744,057,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73%。

2015 年 7 月 3 日公司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

告》,姜伟先生于 2015 年 7 月 2 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 500,000

股(实施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后以最新总股本调整为 1,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63%。

2015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

告》,姜伟先生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的方式通过《申万宏源光大银行快增 6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增持公

司股份 685,672 股(实施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后以最新总股本调

整为 2,057,016 股),均价为 51.227 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458%。

2015 年 9 月 7 日公司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

告》,姜伟先生于 2015 年 9 月 2 日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

方式通过《申万宏源光大银行快增 6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增持公司

股份 560,000 股(实施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后以最新总股本调整

为 1,680,000 股),均价为 53.423 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90%。

2015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

告》,姜伟先生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的方式通过《申万宏源光大银行快增 6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增持公

司股份 510,800 股,均价为 25.854 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62%。

2015 年 12 月 16 日姜伟先生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

方式通过《申万宏源光大银行快增 6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增持公司

股份 275,000 股,均价为 26.491 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95%。

根据 2015 年 7 月 2 日发布的《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姜伟先生

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6,022,816 股,已实施完毕上述增持计划。增持计

划实施完成后,姜伟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750,080,416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3.15%。

三、其他说明

1、上述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5]51 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2、姜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 6 个

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上述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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