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修改参股公司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进行
了事前认真审议,同意将本公司拟修改参股公司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七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并按照公平、诚信、
自愿的原则进行交易。
独立董事:徐祥圣 黄翼忠 李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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