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山水文化 编号:临 2015--137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股份
被轮候冻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黄国忠先生为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 20,000,000 股流通股,
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9.88%;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六合逢春”)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本公司 18,107,160
股流通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8.94%。
2015 年 12 月 17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
执行通知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 2435 号、(2015)深中法执字 2436
号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
司法划转通知(2015 司冻 168 号)、(2015 司冻 186 号)、(2015 司冻
187 号)、(2015 司冻 189 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深中法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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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山水文化 编号:临 2015--137
第 2435 号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申请执行人邓俊杰与被执行人丁磊、
黄国忠、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执字第 2435 号执行裁定书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
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黄国忠所持有的山水文化 A 股(证券代码:
600234)2000 万股。冻结期限叁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
有的山水文化 A 股(证券代码:600234)1810.72 万股。冻结期限叁
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深中法执字
第 2436 号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申请执行人邓俊杰与被执行人丁磊、
黄国忠、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执字第 2436 号执行裁定书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
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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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山水文化 编号:临 2015--137
一、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黄国忠所持有的山水文化 A 股(证券代码:
600234)2000 万股。冻结期限叁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
有的山水文化 A 股(证券代码:600234)1810.72 万股。冻结期限叁
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上述轮候冻结顺序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 2436 号在前轮候冻结;广东省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 2435 号在后轮候冻
结。
黄国忠先生及六合逢春所持本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轮候冻结
以及解除冻结的其他情况:
1、黄国忠先生所持公司 20,000,000 股股份已处于质押状态(申
请人为青岛城乡社区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于 2014 年 6 月 10
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冻结(详见 2014 年 6 月
12 日发布的临 2014-080 号公告、2014 年 6 月 24 日发布的临 2014-087
号公告)、于 2014 年 8 月 13 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
结(详见 2014 年 8 月 15 日发布的临 2014-097 号公告)、于 2014
年 9 月 25 日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详见 2014 年 9
月 27 日发布的临 2014-117 号公告);所持公司股份中的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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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份于 2014 年 9 月 23 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详见
2015 年 3 月 20 日发布的临 2015-023 号公告);所持公司 20,000,000
股股份于 2015 年 7 月 9 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详见
2015 年 7 月 10 日发布的临 2015-073 号公告);所持公司 20,000,000
股股份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两次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
结(详见 2015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临 2015-115 号公告)。
2、六合逢春于 2014 年 5 月 13 日将其持有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
股 18,107,16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8.94%)质押给自然人陈钟民,
质押登记日为 2014 年 5 月 13 日。目前,仍处于质押状态(详见公司
2014 年 5 月 17 日发布的临 2014—067 号公告)。
2015 年 5 月 12 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申请冻结了六合逢春持有的本公司
1,860,000 股股份(冻结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0.92%,冻结起始
日为 2015 年 5 月 12 日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申请轮候冻结了六合
逢春持有的本公司 1,075,300 股股份(冻结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0.53%,冻结日期为 2015 年 5 月 15 日);申请轮候冻结了六合逢春持
有的本公司 253,000 股股份(冻结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0.12%,
冻结日期为 2015 年 5 月 15 日)(详见公司 2015 年 6 月 16 日发布的
临 2015—059 号公告)。
2015 年 5 月 13 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冻结了六合逢春持有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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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7,160 股股份,冻结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8.03%,冻结起始
日为 2015 年 5 月 13 日至 2018 年 5 月 12 日(详见公司 2015 年 5 月
14 日发布的临 2015—048 号公告)。
2015 年 7 月 9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轮候冻结了六合逢春持有的本公司
18,100,000 股股份(详见公司 2015 年 7 月 10 日发布的临 2015-073
号公告)。
2015 年 10 月 29 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青金商初字第
615—4 号,解除对六合逢春持有的本公司 16,247,160 股股份的冻
结(详见公司 2015 年 11 月 4 日发布的临 2015—113 号公告)。
2015 年 11 月 4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
执行通知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 2070—2 号、(2015)深中法执字
第 2069—2 号,分别申请轮候冻结六合逢春持有的本公司 18,107,160
股股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深中法
执字第 2070—2 号在前轮候冻结;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
执行通知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 2069—2 号在后轮候冻结。(详见
2015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临 2015-115 号公告)。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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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发布的公告为准。对公司及股东目前的现状,特向广大投资者进行
风险提示: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谨慎判断,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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