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临 2015-81 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2,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公司胜诉,公司已
申请财产保全,如判决执行到位,将增加公司现金流入约 2,100 万元,增加
公司利润约 200 万元。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苏商终字第 00472 号《民
事判决书》,关于南纺股份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
国际销售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
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前 期 公 司 因与 山 煤 国际 销 售 公 司 签 订 的 《动 力 煤 销 售合 同 》(编 号 :
NBD452HFT14P05)、《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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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
别提起民事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公司撤回上述三起民事诉讼。详见公司《关
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4-33 号)、《关于撤回诉讼的公告》(临 2014-34 号)。
后因山煤国际销售公司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相应交货义务,公司再次
将山煤国际销售公司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年 7 月 7 日,南京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南纺股份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NBD452HFT14P07《动力煤销售合同》,山煤
国际销售公司返还南纺股份货款 2,000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详见公司《关于涉
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4-40 号)、《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15-62 号)。
2015 年 7 月 30 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
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
审判决,改判驳回南纺股份的诉讼请求。详见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15-64 号)。
二、二审判决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南纺股份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 141,800 元,由上诉人山煤国际销售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公司胜诉,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应向公司返
还 2,000 万元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公司已申请财产保全,并已对本案计提 60
万元减值准备。如判决执行到位,预计将增加公司现金流入 2,100 万元,增加公
司利润约 200 万元。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终字第 004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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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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