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6 证券简称:三全食品 公告编号:2015-060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计
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2 月 17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16 日——2015 年 12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16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南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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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含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311,674,68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8.7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数 311,318,589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38.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5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44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并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311,670,8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35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329%;反对 3,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71%;弃权
0 股。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调整“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赞成 311,670,8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35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329%;反对 3,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71%;弃权
0 股。
(2)调整“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赞成 311,674,6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35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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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 100%;反对股;弃权 0 股。
(3)调整“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赞成 311,674,6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35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反对股;弃权 0 股。
(4)调整“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赞成 311,674,6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35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反对股;弃权 0 股。
上述逐项表决结果赞成票均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311,670,8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35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329%;反对 3,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71%;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311,670,8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35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329%;反对 3,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71%;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311,674,6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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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35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反对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于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提示及相关防范措
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311,674,6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35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反对股;弃权 0 股。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施伟钢律师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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