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
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我们认为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董事会对《关于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肖微 张吉昌 李新创 祁怀锦
2015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