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山 河 律 师 事 务 所
Hubei S&H Law Firm
法 律 意 见 书
(意字第 号)
页数(Total Pages):5 时间(Date):2015 年 12 月 17 日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增持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的
专项核查意见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武汉商联”)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9 号---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以下简称
“备忘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
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增持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就武汉商联关联方武汉华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汉
投资”或“增持人”)自 2015 年 7 月 16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7 日期间增持中百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百集团”)股份(以下简称“本次
增持”)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增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
了相关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武汉商联已向本所保证和
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
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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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
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股份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
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持人华汉投资的主体资格
华汉投资,成立于 1998 年 4 月 10 日,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
由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 年 9 月 2 日签发,注册号为:
420100000129626,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200 万元,住所为硚口区仁寿路 64 号 2
单元 1 楼 1 号,法定代表人杨纯。经营范围为:对企业和各类市场进行相关投资;
对创业企业和科技企业进行风险投资;资产委托管理、财务顾问、信息咨询、中
介代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
根据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华汉投资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备忘录》的规定而禁止其增持公司股
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前,即截至 2015 年 7 月 15 日,华汉投资持有中百集团
81,238,87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1.929%;武汉商联持有中百集团 123,067,65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8.071%。武汉商联与华汉投资系一致行动人,依《管理
办法》第 83 条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因此增持人与
武汉商联共持有中百集团 204,306,53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0%。
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汉投资自 2015 年 7 月 16 日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进行增持,具体增持数量与比例如下:
1、2015 年 7 月 16 日,华汉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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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1,605,7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36%,成交均价为 7.5344 元/股。
2、2015 年 7 月 17 日至 2015 年 7 月 27 日期间,华汉投资累计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 5,204,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64%,成交均价
为 8.9 元/股。。
3、2015 年 7 月 28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7 日期间,华汉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 6,804,0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成交均价为 8.11
元/股。
经过上述增持,从 2015 年 7 月 16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17 日止,华汉投资
累计增持了公司股份 13,614,321 股,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2%,武汉商联及其一致
行动人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同时,华汉投资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综上,本所认为:武汉商联的一致行动人华汉投资的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
《收购办法》、《备忘录》、《增持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交要约收购豁免申请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武汉商联、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 204,306,5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本次增持后,武汉商联、关联方
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17,920,8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根据《管
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
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予提出豁免申请,直
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武汉商联、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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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306,5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在上述事实发生增持公司股份占公司股
份总额的 2%,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符合免于提出要约收购豁
免申请的条件。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查询。根
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中
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关联方增持股份公告》、《中百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关联方增持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等公
告,就增持人的增持目的及计划、增持方式、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增持股份价
格及增持人承诺等事项进行了公告。本所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结论意见
根据适度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武汉商联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
公司股份行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备忘录》、《增持相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的情形,满足《管理办
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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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
持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登攀
负责人: 魏 东 经办律师: 李 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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