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庄能源: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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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委托,指派单润泽、毕诗勇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在内蒙古赤峰

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能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12月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内

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现

场会议于2015年12月17日在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能源公司

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公告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31人,代表股份623,974,7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1.5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

决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4,621,2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以上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仅就公告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预计关联交易修订的议案;

(二)关于更换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

票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全部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与现场

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并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以出席会

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审议上述第一项“关于公司2015年预计关联交易

修订的议案”时,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

且其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对上述议案投票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会议的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为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章页,以下无正文)

经世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润泽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毕诗勇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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