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保荐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作为昆山新莱洁净应
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莱应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新莱应材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
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新莱应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新莱应材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276 号文核准,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7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7.00 元,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406,466,815.25 元 , 扣 除 募 集 资 金 拟 投 资 额
313,020,000.00 元,超募资金 93,446,815.25 元。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于 2011 年 8 月 27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
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 010104 号验资报告。
新莱应材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
行及长江保荐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新莱应材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情况
公司 2015 年 6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 4,000 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6 个月,
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015 年 12 月 1 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4,000 万元归还并转
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及时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
代表人,报告交易所并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发布《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三、新莱应材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5 年 12 月 1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公司全体董事和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根据该议案: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使用收益,遵循股东利益最大
化原则,同时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
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
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4,000 万元补充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
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同时承诺:公司过去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
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未来 12 个月内不进行此类投资等高风险投
资。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使用期限为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有
利于发挥公司资金成本效率,可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
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01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次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4,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长江保荐认为:
(一)新莱应材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短期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可减少
公司利息负担,有利于解决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同时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新莱应材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批准,全体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
规定;
(三)新莱应材前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按时归还,本次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同时承诺本次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
资。
基于以上意见,本保荐机构对新莱应材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保荐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何君光 王海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