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规定,作为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两项议
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改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上市
公司审计经验,拥有一批在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能够满足
公司2015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鉴于此,我们同意
2015年度聘任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年报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聘期一年。
二、《关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租赁股份公司办公场所等资
产及综合配套服务费用的议案》
经核查,该关联交易为了规范公司与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等 5
家关联方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独立董事:何雁明、张俊瑞、李琳、李安桂
201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