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4 证券简称:南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7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风股份”)控股股东暨实
际控制人之一杨子江先生于2015年12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79号),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
监会对杨子江先生违法减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杨子江先生提交
了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杨子江先生为南风股份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一,于2015年3月11日通过
大宗交易减持了南风股份股票8,00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3.14%,与其一
致行动人于2014年9月的减持合并计算,二人累计减持19,000,000股,占公司当时
总股本的7.46%。杨子江先生在卖出公司股票达到5%时,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
义务前停止卖出南风股份股票,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数6,269,526股,违规减持
金额279,934,335.90元。
根据杨子江先生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杨子江先生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
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2、对杨子江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南风股份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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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予以警告。
3、对杨子江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杨子江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1680万元罚款,合计处以1720万元罚款。
二、相关说明
1、经公司询问,杨子江先生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
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2、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加强学习证券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并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致歉声明
杨子江先生就上述超比例减持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诚挚致歉,并将引以为戒,
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并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股
东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79号)
特此公告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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