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广夏:关于宁东铁路、大古物流与国开发展基金签订投资合同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股票代码:000557 股票简称:﹡ST 广夏 公告编号:2015-083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东铁路、大古物流与国开发展基金

签订投资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获悉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东铁路”)

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大古物流”)

共同签署了《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拟以

1 亿元对宁东铁路全资子公司大古物流进行增资,现将有关事项披露

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本合同于各方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各方同意,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对大古物流的投资期限为

自首笔增资款缴付完成之日起 20 年。

3.本合同已经宁东铁路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同意签署。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1 亿元增资款已足额缴付。

4.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1

(1)本合同述及的投资项目“宁东铁路开行旅客列车项目”尚

处于筹划阶段,该项目能否最终实施以及实施后的收益情况尚无法确

定。若大古物流未来的收益不能保证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1.2%/年

的投资收益率,宁东铁路将依据合同承担相应补足义务;

(2)本合同的签署不影响宁东铁路对大古物流的控制权;

(3)本合同的签署不构成对宁东铁路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影

响银广夏“定向回购股份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重组事项的进程,亦不与银广夏重组事项互为前提,不会对银广

夏重组事项构成障碍;

(4)本合同的签署不影响宁东铁路 2015 年的经营成果,不会对

宁东铁路当前主营业务构成重大影响。

5.本合同的履行不影响银广夏 2015 年度经营成果。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甲方: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内大街 18 号国家开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王用生

乙方: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北京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林

注册资本:3,533,368,100 元

经营范围:铁路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仓储和物流、机电

和车辆维修、酒店管理(以上经营范围需经审批和许可的,

2

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酒店、住宿、餐饮(限分支

机构经营);农副产品种植、加工、销售。

丙方: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北京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丁志威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经营范围:货物运输服务;货运代理;仓储服务

上述合同当事人中,甲方与乙方、丙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丙方

为乙方全资子公司。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甲方和乙方、丙方未发生除本事项外的其他

业务往来。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丙方是 2014 年 5 月 20 日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0.1 亿元,实缴注册资金人民币 0.1 亿元,乙方已

向丙方实缴人民币 0.1 亿元,持有丙方 100%股权。甲方拟以人民币 1

亿元对丙方进行增资(以下简称 “本次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

丙方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0.1 亿元增至 1.1 亿元,其中:甲方出资 1

亿元,持有丙方 90.9%股权;乙方出资 0.1 亿元,持有丙方 9.1%股权。

乙方与丙方承诺,在甲方缴付全部增资款后的 30 日内或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由丙方委派人员办理相应工商变更手续。

2、各方同意,甲方对丙方的投资期限为自首笔增资款缴付完成

之日起 20 年。

3

3、本次增资的资金用于宁东铁路开行旅客列车项目建设。为确

保投资款项专项用于宁东铁路开行旅客列车项目建设,丙方应在国家

开发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接受甲方及国家开发行的监管。

4、各方同意,本次增资完成后甲方不向丙方委派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会是丙方最高权力机构,丙方股东会表决涉及可

能影响甲方权益的重大事件时,应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及以上

决议通过,其他事项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1/2 及以上通过。

5、项目建设期届满后,甲方有权选择如下多种方式实现投资回

收:

(1)方式一:回购选择权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和价格回购甲方持有的

丙方股权,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回购有关股权并在回购交割日前

及时、足额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回购交割日为 2021 年-2035 年每年

的 10 月 29 日,前五年每年回购 1000 万元,后 10 年每年回购 500 万

元。

甲方承诺在项目建设期内不要求乙方回购甲方持有的丙方股权。

但是乙方申请在项目建设期内提前回购甲方持有的丙方股权的情形

除外。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提前回购甲方持有的丙方股权的,应保证

甲方获得平均年化收益率 1.2%的投资回报。

方式二:减资退出

项目建设期届满后,以完成日所在会计年度为第一年,从第 6 个

会计年度开始,通过由丙方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收回甲方对丙方的资

4

本金,即自第 6 年开始按本条规定进度减资,直至甲方的资本金全部

收回。

方式三:市场化退出

项目建设期届满后,甲方可不要求乙方回购标的股权,而通过丙

方公开上市、本合同签约主体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收购、资产证券化等

市场化退出方式,如果甲方拟向本合同签约主体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主

体转让其所持的丙方股权,丙方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

权。

6、投资收益:甲方按约定的标准和时间计算和收取投资收益,

投资期限内甲方的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最高不超过 1.2%。项目建设

期内甲方投资收益未收取的,甲方有权在建设期结束后,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一次性收取或在 1 年内连同建设期后投资收益一并收取。

丙方未分红或甲方当年度自丙方取得的现金利润分配达不到其

投资收益要求,从乙方当年度自丙方取得的现金利润分配中补足;甲

方当年度自丙方取得的现金利润分配超过其投资收益要求的部分,留

存丙方下一年度分配。乙方承诺如丙方未分红或甲方每一年度实际自

丙方所获得的现金收益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收益,则乙方应以可行

且合法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溢价等)补足甲方以确保甲方实现

其预计的投资收益率目标。乙方承诺在丙方每年分红前,由乙方垫付

甲方应获得的投资收益。乙方垫付甲方投资收益后,甲方分红获得的

当年投资收益归乙方所有。

5

各方同意,如任何人拟对丙方进行增资或收购丙方股权,均须以

接受关于丙方利润分配的约定为前提,否则各方均不得同意或接受该

等增资或收购。

7、违约及赔偿

(1)因乙方或丙方的原因,导致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比例

确认或评估工作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的,该方应对甲方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限期完成相关工作,及/或

按照每日 0.05%的违约金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或丙方完成

相关义务,或提前 回购甲方已缴付的投资本金及按照投资收益率计

算的投资收益。

(2)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或收益补足义

务,或乙方未能配合丙方完成减资程序,导致甲方投资无法按时退出

的,则违约方应当以甲方投资总额及根据本合同约定应获得的投资收

益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 0.05%的违约金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

甲方完全退出之日止。

(3)乙方、丙方在本合同中披露的事项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

漏或违反本合同中的保证、承诺事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丙方应

当立即退回甲方已缴付的增资款项,并按照年利率 8%向甲方支付该

等款项从甲方缴付之日至丙方退回甲方之日的资金占用成本以及甲

方应承担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丙方

未能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的,乙方应予以及时补足。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6

1.本合同的履行不影响银广夏 2015 年度经营成果。

2.本合同的履行不影响银广夏业务的独立性,不会因此对当事

人形成依赖。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已经宁东铁路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同意签署。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披

露。

2、备查文件:《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7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西部创业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