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自身独立判断的立场,我
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投资资金安全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
司将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品种为发行主体信用度高、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期限在 1 年以内的理财或金融产品,不影响公司资金正常
周转需要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
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业务。
独立董事:吴胜波、夏立军、朱洪超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