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股份: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来源:上交所 2015-12-17 01: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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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一)

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其向华

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

持有的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中,担任金山股份专项法律顾

问,并已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金山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

见书》”)。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5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41918 号)》(下称“《一次

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特指派律师就有关事宜出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

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

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构成《法

律意见书》的必要补充。

一、《一次反馈意见》问题 1“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控制权于 2010 年

变更,本次购买的铁岭公司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2009 年年末资产总额的 95.27%。

2

申请材料同时显示,上市公司曾向大股东购买白音华金山 30%股权,将其纳入公

司的合并范围,该项目为上市公司 201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一。请你

公司结合上市公司购买白音华金山 30%股权的实施时间、白音华金山当时的资产

总额、当时白音华金山与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及比例等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

是否构成借壳上市。如构成借壳上市,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管理办法》第 8-43 条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华电集团收购金山股份

2009 年 10 月 14 日,华电集团全资子公司华电金山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华

电金山”)与金山股份控股股东东方新能源的全体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以人民币 127,000 万元的价格受让东方新能源 100%的股权。2010 年 7 月 28 日,

华电金山的上述股权受让行为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国资

产权[2010]589 号)。2010 年 7 月 29 日,金山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

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性质变更登记。

(二)金山股份收购白音华金山 30%股权

2011 年 3 月 25 日,东方新能源股东会决议将其持有的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

公司(下称“白音华金山”)30%股权转让,并委托中同华以 2011 年 3 月 31 日

为基准日对白音华金山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中同华于 2011 年

5 月 26 日出具了中同华评报字(2011)第 238 号《资产评估报告》。该《资产

评估报告》于 2011 年 6 月 15 日在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2011 年 6 月 30 日,白音华金山 30%股权转让项目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

牌,挂牌底价为人民币 4.2 亿元,公示期为 20 个工作日。至 2011 年 7 月 29 日

公示期间届满,意向受让方只有金山股份一家。当日,金山股份与东方新能源签

署了《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 30%股权产权交易合同》,以 4.2 亿元受让白音

华金山 30%的股权。

2012 年 4 月 12 日,白音华金山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

3

(三)白音华金山自设立始即为金山股份实际控制

1、经本所律师核查,白音华金山成立于 2006 年 3 月 7 日,设立时注册资本

人民币 20,000 万元,均为货币形式;其股东和持股比例分别为金山股份出资

6,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为 31%,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阜

矿集团”)出资 6,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为 30%,东方新能源出资 6,000 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30%,辽宁能源出资 1,8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9%。至金山股份收购东方新能源持有的白音华金山 30%股权前,白音华金山注册

资本增至人民币 83,032 万元,各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金山股份 31%,东方新能

源 30%,辽宁能源 30%,阜矿集团 9%。

2、经本所律师核查,白音华金山第一届董事会 8 名成员中,金山股份推荐

3 名,阜矿集团推荐 4 名(其中梁金发因工作变动未履职,实际履职董事 3 名),

辽宁能源推荐 1 名。白音华金山第二届董事会 7 名成员中,金山股份推荐 4 名,

阜矿集团推荐 1 名,辽宁能源推荐 2 名。

3、经本所律师核查,白音华金山 2006 年至 2012 年期间聘任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为金山股份推荐。

4、经本所律师核查,金山股份、东方新能源、阜矿集团和辽宁能源分别出

具说明:白音华金山成立至今,东方新能源、阜矿集团和辽宁能源均未推荐高级

管理人员参与白音华金山实际经营管理,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金山股份推荐。

白音华金山项目立项、公司筹建、基建及设备招标、项目工程管理、建成后财务

和经营政策均为金山股份推荐的董事及管理层实际负责。白音华金山自成立始一

直为金山股份实际控制。

5、经本所律师核查,瑞华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出具《专项说明》,认为根

据金山股份和白音华金山其他股东提供的最新资料,如果相关资料在 2009 年之

前即存在,金山股份在 2009 年之前可对白音华金山行使相应控制权。

(四)金山股份、白音华金山、铁岭公司资产状况

1、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沈阳金山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审计报告》(编号为会审字[2010]6055 号),金山股份持

4

有白音华金山的股权比例为 31%,金山股份认为对白音华金山具有重大影响,采

用权益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未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2009 年末,

金山股份资产总额为 6,242,111,502.00 元。

2、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山股份出具的《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控制

权相关情况的说明》中模拟计算的、将白音华金山纳入合并范围的金山股份 2009

年度报告,2009 年末,金山股份的资产总额为 10,507,377,230.44 元。

3、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审计报告》 编号为中瑞岳华审字[2012]

第 3018 号),金山股份收购东方新能源持有的白音华金山 30%的股权完成后,

金山股份持有白音华金山 61%的股权,金山股份将对白音华金山的长期股权投资

由权益法核算改为成本法核算,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4、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基准日

为 2011 年 3 月 31 日的《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编号为中瑞岳华

专审字[2011]第 1354 号),截止 2011 年 3 月 31 日,白音华金山资产总额为

5,022,034,472.62 元。

5、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瑞华出具的、基准日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辽

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编号为瑞华专审字[2014]第 01390206 号),

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铁岭公司资产总额为 5,947,030,602.71 元。

综上,本次交易的背景系为履行华电集团对华电能源的股改承诺,并解决金

山股份与华电集团控制的铁岭公司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根据本次交易的整体安

排,华电集团已将其持有的铁岭公司 51%股权转让给华电能源,且已于 2014 年

12 月 8 日完成股东变更登记。即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华电

能源为铁岭发公司的控股股东。基于白音华金山自设立始即为金山股份实际控制

的前提,根据金山股份模拟计算的、将白音华金山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金山

股份 2009 年末资产总额为 10,507,377,230.44 元,即金山股份控制权变更前一

年 2009 年的资产总额为 10,507,377,230.44 元;金山股份控制权变更后,金山

股份向华电集团关联方东方新能源收购白音华 30%股权时对应的白音华金山

5

2011 年 3 月 31 日资产总额为 1,506,610,341.78 元,金山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拟收购华电能源持有的铁岭公司 51%股权对应的铁岭公司 2014 年 6 月 30 日资

产总额为 5,947,030,602.71 元,两项合计为 7,453,640,944.49 元。根据《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金山股份在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向华

电集团关联人东方新能源、华电能源购买的资产总额占金山股份控制权发生变更

前一年即 2009 年末模拟计算的资产总额 10,507,377,230.44 元的 70.94%,未超

过 100%。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金山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二、《一次反馈意见》问题 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与桓仁金山、东电热电、铁岭风电有相同相似业务。请华电集团按照《关于推

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的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

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补充披露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15 年 7 月 28 日,华电集团出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关于避免与沈阳金山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有关问题的说明》(下称《说明》),就金山股份与

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下称“桓仁金山”)、东电沈阳热电有限公司(下称“东

电热电”)和华电铁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下称“铁岭风电”)同业竞争情况说

明如下:

(一)桓仁金山

东方新能源持有的桓仁金山 80%的股权系其于 2012 年 8 月受让自金山股份。

桓仁金山装机容量为 2.4 万千瓦时,主要为当地居民提供热力同时兼顾部分发电

业务,为当地唯一供暖企业。

6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9 年《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辽政[2009]172)明确的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桓仁金山处于大伙房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附近。依政府的规划,桓仁金山将整体搬迁或选址新建。为改

善资产质量、优化电源结构并从规模、效益及发展前景考量,金山股份于 2011

年通过上海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桓仁金山 80%股权。

根据《说明》,桓仁金山如果搬迁或者选址另建,华电集团及其除金山股份

外的下属公司将不参与新建电厂,金山股份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新建电厂的投资和

运营。

(二)东电热电

东电热电装机容量为 6 万千瓦,该机组实际为沈阳热电厂三期工程扩建项

目,沈阳热电厂为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控制的发电厂。

东电热电主要供电、供热公用设施均依赖于沈阳热电厂,生产经营上不具有

独立性,丹东东辰也不参与东电热电的实际经营管理,东电热电由国电东北电力

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华电集团同意在三年内将东电热电 55%的股权出售给非关联方。

(三)铁岭风电

铁岭风电系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华电福新”)全资子公司,风电装机容量为 14.4 万千瓦。华电福新为华电集团

的风电及其他清洁能源业务的投资平台。根据 2014 年 9 月国家能源局《关于征

求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办法意见的函》,火电发电企业需配比一定比例的非

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规模,金山股份在辽宁省投资的风电装机容量为 10.03

万千瓦。

根据《说明》,作为金山股份及华电福新两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华电

集团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程序,协调两家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支持两家上

市公司未来的发展。

7

经核查,金山股份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即为解决与铁岭公司的同业竞

争。本所律师认为,金山股份与桓仁金山间存在的同业竞争系因历史原因形成,

且由于桓仁金山处于水源保护区附近将整体搬迁或选址新建,根据华电集团《说

明》,华电集团及其除金山股份外的下属公司将不参与新建电厂,桓仁金山与金

山股份间的同业竞争将得到解决。东电热电生产经营上不具有独立性,与金山股

份不构成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根据华电集团《说明》,将在三年内将东电热电

55%股权出售给非关联方,金山股份与东电热电间的同业竞争将得到解决。铁岭

风电与金山股份之间虽存在同业竞争情形,但考虑到国家鼓励风电等清洁能源,

不限制风力发电上网电量,故该情形不会对金山股份正常生产经营和其他股东利

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就金山股份与桓仁金山、东电热电、铁岭风电间同业

竞争问题,华电集团已出具《说明》,且对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和实施时间等均

已做具体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一次反馈意见》问题 3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竞价上网、大用户直购

电、跨区交易等电改政策对上市公司与华电集团同业竞争关系的具体影响。请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关于竞价上网

竞价上网政策源于 1999 年国家经贸委提出的“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改

革方案。根据 2003 年原国家电监会《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在

东北区域内设立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不设省级电力交易市场,并同意在东北

电力市场建立初期,允许未参与区域电力市场竞争的非竞价机组,在省级电力监

管机构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的指导下,与省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2004 年 1

月 15 日,我国第一个试点的区域电力市场-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在辽宁沈阳模拟运

行,但后因东北电网严重亏损而最终关闭。之后,竞价上网政策一直被搁置。根

8

据国家发改委 2012 年《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

见》,将选择部分电力供需较为宽松的地区,开展竞价上网试点,鼓励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体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具备一定规模的非高耗能企业,按照有

关规定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试点,交易电量、交易价格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

增加电力用户选择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东北三省及内蒙

古自治区均无相对应的政策出台,金山股份所在区域并未执行竞价上网政策。

(二)关于大用户直购电

根据 2002 年 2 月 10 日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 号),“大

用户直购电”即指电厂和终端购电大用户之间通过直接交易的形式协商确定购电

量和购电价格,然后委托电网企业将协议电量由发电企业输配终端购电大用户,

并另支付电网企业所承担的输配服务费用。2014 年 9 月 28 日,辽宁省经济和信

息化委、辽宁省物价局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根据《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电监市场[2009]20 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

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发

布了《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范省内的大

用户直购电交易。同时公布了《辽宁省第一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准入

名单》,首批入围的 22 家发电企业(包括金山股份)与 8 家用电客户均为辽宁

省内企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9 号)亦对参与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的双方做了详细规定。国家通过各项政

策鼓励企业开展大用户直购电,但目前大用户直购电交易均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

内的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间进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全国

统一的大用户直购电交易市场尚未形成。

(三)关于跨区域交易

9

根据国家发改委 2005 年 2 月 25 日《关于促进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 发

改能源[2005]292 号),跨地区电能交易以市场为导向,以最大限度调剂余缺、

满足电力需求为目标,以电网安全为基础,以整体效益最优为原则,结合电力资

源情况和各地区负荷特性,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

破除省间壁垒,发展区域电力市场,实现电能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 2009 年 10 月 11 日《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

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2474 号),关于跨区交易的电能价格,

国家尚未规定价格的,在送电、受电地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电

力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送受双方参考送端电网平均上网电价和受端电网平均购

电电价协商确定厂网间结算电价。根据原电监会 2012 年 12 月《跨省跨区电能交

易基本规则(试行)》,省级电网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

户,均可以作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购电主体,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原则上均应采取

市场化的交易方式。

目前,金山股份所在区域(辽宁、蒙东)只有“东北送华北”一项跨区交易,

但此项交易是在“厂网分开”之前、东北电网对华北电网两个电网之间为了保持

电网稳定运行和用电需求、历史延续下来的一种交易,其本质是国家电网内部的

联络线调度行为,而非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的直接交易。根据《东北送华北

电量交易暂行办法》(东电监市场[2009]284 号)、《东北送华北电量交易暂行

办法补充规定》(东电监市价[2012]79 号)、《东北火电送华北电量交易办法

(试行)》(东北监能市场[2015]137 号)和《东北火电送华北电量交易办法(试

行)》(2015 年 6 月 9 日), 东北火电送华北电量交易作为东北电力市场的组

成部分,是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基础上,以平等为原则,采用市场化手段,在东北

电力市场平台上开展的跨区域送电单边市场交易。按此办法,东北送华北电量交

易方式主要是挂牌交易,上网电价按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执行。东北送华北交易

电量由两个电网之间协商、交易价格是由国家发改委确定。东北送华北电量在东

北电网的分配是按照每家发电企业相关指数进行计算而得,规则的合理性与透明

性保证了发电企业在分配该部分电量时的公平公正。

1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竞价上网政策在金山股份所在区域尚未具体实施,对

金山股份与华电集团间的同业竞争情况无实质性影响;大客户直购电政策目前是

按省为区域执行,而金山股份与华电集团在辽宁省内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所

以对金山股份与华电集团间的同业竞争无实质性影响;跨区交易政策会使得金山

股份与华电集团中其他隶属东北电网的发电企业产生一定程度的竞争,但由于各

家企业通过“东北送华北”交易所获配的发电量并不由华电集团决定,对金山股

份与华电集团间的同业竞争无实质性影响。

四、《一次反馈意见》问题 4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停牌后,华电集

团将其所持铁岭公司股权转让给华电能源,交易作价与本次交易一致,相关评

估报告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通过上述安排,交易完成后,华电能源成为金山

股份第一大股东,形成一家上市公司为另一家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股权结构。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该次股权转让的原因。2)华电能源与上市公司的发展

定位。3)本次交易对华电能源主要财务指标、生产经营的影响。4)华电能源

成为金山股份第一大股东,对交易完成后两家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请独立财

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华电集团将其所持铁岭公司股权转让给华电能源原因

在华电能源 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时,为顺利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其控

股股东华电集团曾做出特别承诺:“在华电能源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以适当方

式将华电集团拥有的铁岭公司 51%的股权注入华电能源。”由于煤炭价格上涨等

原因,铁岭公司盈利能力持续下滑,2009 年、2010 年、2011 年连续亏损,不具

备注入华电能源的条件,因此,华电集团一直未能履行在华电能源股权分置改革

时做出的特别承诺。2012 年、2013 年铁岭公司盈利状况大幅改善,为华电集团

履行股改承诺创造了条件。2014 年 12 月,华电集团将所持铁岭公司 51%股权转

让给华电能源,履行了对华电能源股权分置改革时的特别承诺。

11

(二)华电能源与金山股份的业务发展定位

2006 年华电能源股权分置改革时,华电集团将华电能源定位为华电集团在

东北地区的电力发展主体和资本运作平台。2010 年华电集团收购金山股份后,

将金山股份定位为华电集团在辽宁省内发展火电项目的投资主体。

华电能源控制的发电机组主要集中在黑龙江地区,通过本次交易,华电能源

将通过持有金山股份权益的方式间接参与辽宁省内火电业务。

(三)本次交易对华电能源主要财务指标、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电能源持有金山股份 20.92%股权,虽为第一大股东,

但不实际控制金山股份,不将金山股份纳入合并范围,故本次交易对华电能源的

财务指标和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对华电能源和金山股份两家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电能源持有金山股份 20.92%股权,成为金山股份第一

大股东,但不控制金山股份,实为财务性投资。根据华电能源出具的说明,本次

交易完成后,其拟向金山股份董事会推荐一名董事,但不参与金山股份的实际经

营管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电集团系为履行股改承诺而将其所持铁岭公司 51%

股权转让给华电能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解决

了华电能源和金山股份的同业竞争问题,且华电能源与金山股份具有明确的发展

定位,有助于各自的发展;本次交易完成后,华电能源虽为金山股份第一大股东,

但不参与金山股份的实际经营管理,对华电能源的主要财务指标和生产经营影响

较小,故对金山股份和华电能源两家上市公司治理影响亦较小。

五、《一次反馈意见》问题 5“申请材料显示,铁岭公司下属 11 宗划拨用

地,部分房屋未取得房产证书。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有关划拨地得取得过程

12

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2)结合《国务院关于促进集

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及其他划拨用地政策,补充披露上述划拨用

地注入上市公司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如涉嫌违反,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纠

正,并披露由此形成的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及对评估值的影响。3)补充披露相

应房屋土地权证办理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以及对

本次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影响。4)补充披露如权证办理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

办毕的风险,拟采取的解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铁岭公司取得划拨土地的合法性

根据铁岭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一)》出具日,铁岭公司共计拥有 13 宗划拨用地的使用权,面积为 4,483,099.00

平方米,具体明细如下表:

序 权利 权证 使用权 权利终 取得 面积

用途

号 人 编号 类型 止日期 日期 (㎡)

铁岭 铁岭县国用 2014/

1 工业 划拨 无 1,336,306.00

公司 2014 第 098 号 05/26

铁岭 铁岭县国用 铁路 2013/

2 划拨 无 648.00

公司 2013 第 160 号 用地 09/3

铁岭 铁岭县国用 铁路 2013/

3 划拨 无 9,761.00

公司 2013 第 161 号 用地 09/3

铁岭 铁岭县国用 铁路 2013/

4 划拨 无 596.00

公司 2013 第 162 号 用地 09/3

铁路

铁岭 铁岭县国用 1996/

5 专用 划拨 无 535,596.00

公司 2014 第 147 号 10/16

线

铁岭 调兵山市国 运煤 1997/

6 划拨 无 83,094.00

公司 用 2014 第 铁路 08/7

13

0991 号

铁岭 铁岭县国用 仓储 2014/

7 划拨 无 2,206,610.00

公司 2014 第 093 号 用地 05/23

电厂

铁岭 铁岭县国用 补给 1996/

8 划拨 无 62,060.00

公司 2014 第 146 号 水管 10/16

线

电厂

银州国用

铁岭 补给 1993/

9 2014 第 0708 划拨 无 54,551.00

公司 水工 12/25

银州国用

铁岭 建泵 1994/

10 2014 第 0707 划拨 无 8,000.00

公司 房 01/14

铁岭 铁岭县国用 2014/

11 工业 划拨 无 3,798.00

公司 2014 第 094 号 05/23

铁岭 铁岭县国用 2014/

12 工业 划拨 无 39,202.00

公司 2014 第 095 号 05/23

铁岭 铁岭县国用 2014/

13 工业 划拨 无 142,877.00

公司 2014 第 096 号 05/23

合 计 4,483,099.00

根据铁岭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铁岭公司的一期项目资产系由

铁岭公司股东以实物出资方式注入,其项目在取得了国家计划委员会于 1987 年

1 月 16 日下发的《关于清河第二电厂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复函》(计燃[1987]104

号)后开始建设。依据 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 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 199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

相关规定,当时的建设项目需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

14

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

请建设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

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

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

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

证。本所律师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由于年代久远等原因,铁岭公司持有的一期项目

原始土地划拨审批文件存在部分缺失,但均已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国

有土地使用证》,其权属不存在争议。铁岭公司二期项目于 2005 年 4 月 5 日获

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铁岭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05]64 号),于 2007 年 4 月 4 日获得铁岭市规划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2007 字第 015 号),于 2007 年 5 月 8 日获得

铁岭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2007-011),于 2009 年 12 月 10

日获得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

210000200900012 号)。铁岭公司二期项目用地均已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依据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关手续,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用地审批文件系国土管理部门

为其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的必备条件,由于年代久远等原因铁岭公司缺失部分

审批文件对其取得划拨用地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权属的真实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铁岭公司上述划拨地取得过程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规定,并且已经取得有关

部门的批准。

(二)铁岭公司划拨地注入上市公司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

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

15

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根据《划拨用

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9 号)的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

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经铁岭公司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铁岭公司上述 13 宗划拨地主要用于铁轨、

地下补给水管线、厂房、泵房等电厂配套设施,符合《划拨地目录》第十三项:

“1、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2、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

施”对划拨地用途的规定。本次重组完成后,铁岭公司将不会改变上述 13

宗划拨土地用途。调兵山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4 年 10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

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不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函》(调国土资发

[2014]45 号)、铁岭市国土资源局银州分局于 2014 年 10 月 13 日出具的《铁岭

市国土资源局银州分局关于同意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变更股东不改变划

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函》(铁国土资银发[2014]6 号)、铁岭县国土资源局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出具的《铁岭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同意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变

更股东不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函》(铁县国土资发[2014]052 号),分别

确认上述 13 宗划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用途,并同意铁岭公司在被

上市公司收购后保留划拨地使用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要求,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

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

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因其系国务院于 2008 年出台的方向性指引文件,迄今尚

未有配套实施细则,而本次划拨地以保留划拨方式进行处置所依据的《国土资源

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用地目

录》等文件依然有效,标的资产涉及的 13 宗划拨地均已取得铁岭市相关部门同

意以划拨方式继续使用的批复意见,铁岭公司未来亦不会改变划拨地现有用途,

因此保留划拨地注入上市公司不违反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铁岭公司上述 13 宗划拨土地继续保留以划拨方式使

用,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16

(三)房屋、土地权证办理的进展情况、办毕日期及法律障碍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铁岭公司尚有

16 处房屋存在权属瑕疵,该 16 处登记在铁岭发电厂名下的房屋尚未完成所有权

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建筑面积为 3,261.33 平方米。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 建筑面积 规划

权利人 权证编号 坐落地址

号 (㎡) 用途

1. 铁岭 铁岭房权证银州区字第 银州区铜钟街十

住宅

发电厂 211202-019001-0 号 五委明珠园 98.27

2. 铁岭 铁岭房权证银州区字第 银州区铜钟街十

84.02 住宅

发电厂 211202-018999-0 号 五委明珠园

3. 铁岭 铁岭房权证银州区字第 银州区铜钟街十

80.93 住宅

发电厂 B002292 号 五委明珠园

4. 商业

铁岭 铁岭市房权证银州区字 银州区铜钟街十

55.51 服务

发电厂 第 211202-004560-0 五委明珠园

5. 商业

铁岭 铁岭市房权证银州区字 银州区铜钟街十

118.01 服务

发电厂 第 211202-004855-0 五委明珠园

6. 商业

铁岭 铁岭市房权证银州区字 银州区铜钟街十

110.14 服务

发电厂 第 211202-004858-0 五委明珠园

7. 商业

铁岭 铁岭市房权证银州区字 银州区铜钟街十

55.51 服务

发电厂 第 211202-004861-0 五委明珠园

8. 商业

铁岭 铁岭市房权证银州区字 银州区铜钟街十

84.13 服务

发电厂 第 211202-004862-0 五委明珠园

17

9. 商业

铁岭 铁岭市房权证银州区字 银州区铜钟街十

206.77 服务

发电厂 第 211202-004864-0 五委明珠园

10. 商业

铁岭 铁岭市房权证银州区字 银州区铜钟街十

475.15 服务

发电厂 第 211202-004866-0 五委明珠园

11. 商业

铁岭 铁岭市房权证银州区字 银州区铜钟街十

705.07 服务

发电厂 第 211202-004869-0 五委明珠园

12. 商业

铁岭 铁岭市房权证银州区字 银州区铜钟街十

357.76 服务

发电厂 第 211202-004870-0 五委明珠园

13. 商业

铁岭 铁岭市房权证银州区字 银州区铜钟街十

175.92 服务

发电厂 第 211202-004874-0 五委明珠园

14. 商业

铁岭 铁岭市房权证银州区字 银州区铜钟街十

348.33 服务

发电厂 第 211202-004877-0 五委明珠园

15. 商业

铁岭 铁岭市房权证银州区字 银州区铜钟街十

133.69 服务

发电厂 第 211202-004879-0 五委明珠园

16. 铁岭 商业

铁岭市房权证银州区字 银州区铜钟街十

发电厂 172.12 服务

第 211202-004880-0 五委明珠园

根据铁岭公司出具的说明,前述登记在铁岭发电厂名下的 16 处房屋的所有

权人变更登记工作正在进行,由于减免税手续复杂,预计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

能够完成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2、存在法律障碍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

18

根据铁岭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铁岭公司共有 2 处未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由于建设的年代久远及原始建设批准文件丢失等原因已无

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其建筑面积为 1,046 平方米,具体为位于银州区龙山乡七

里屯村 86.00 平方米的工业用房和位于银州区龙山乡七里屯村的 960.00 工业用

房。

(四)解决措施、费用承担及对本次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华电金山出具的承诺: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若铁岭公司不能完成前

述 16 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则华电金山承诺以现金方式、按金山股份

收购铁岭公司时上述房产的评估值购买上述全部房屋。根据当地相关部门要求,

若购买上述房屋需将房屋所在土地性质由划拨变更为出让,或发生其他费用,华

电金山同意承担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等)。

根据华电能源、辽宁能源已出具的承诺:若因纳入本次交易资产评估范围的

铁岭公司尚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或未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造成铁岭公司的

资产价值减少或其他损失,华电能源和辽宁能源将以适当方式按各自持有铁岭公

司的股权比例分别给予上市公司相应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虽然铁岭公司的部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尚未

完成或因批准文件丢失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但该房屋权属不存在争议,且面积较

小,不影响铁岭公司的实际控制和使用;同时华电金山、华电能源和辽宁能源均

出具合法有效的承诺,该种情形不会对金山股份造成实际损失,亦不构成本次交

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一次反馈意见》问题 14 “申请材料显示,华电金山拟吸收合并东方

新能源与丹东东辰,目前正在办理中。请你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后公司股权结构

对比"章节中补充披露吸收合并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

(一)华电金山吸收合并东方新能源与丹东东辰进展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金山股份股本总额为 86,866.44

万股,其中,东方新能源持有金山股份 17,108.15 万股股份,东方新能源全资子

公司丹东东辰持有金山股份 8,777.46 万股股份,东方新能源与丹东东辰合计持

有金山股份 25,885.61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29.80%。华电集团持有华电金山

100%股权,华电金山持有东方新能源 100%股权,华电集团间接持有金山股份

29.80%的股权,为金山股份实际控制人。

根据华电金山及东方新能源出具的情况说明,基于减少管理层级、提高效率

的考虑,2014 年 11 月 10 日,华电金山与东方新能源及其全资子公司丹东东辰

签署《吸收合并协议》,华电金山吸收合并东方新能源及丹东东辰,吸收合并完

成后,东方新能源和丹东东辰注销,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将全部过户至华电金

山,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股份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二)本次交易及吸收合并完成前、后金山股份的股权结构

1、本次交易前后,相关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

交易前 交易后

项 目

数量(万股) 比例(%) 数量(万股) 比例(%)

东方新能源 17,108.15 19.69 17,108.15 11.62

丹东东辰 8,777.46 10.11 8,777.46 5.96

华电能源 — — 30,806.16 20.92

辽宁能源 — — 29,598.08 20.10

其他股东 60,980.83 70.20 60,980.83 41.41

合计 86,866.44 100 147,270.68 100

2、本次交易前后并吸收合并前后,相关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

交易前、吸收合并前 交易后、吸收合并后

项 目

数量(万股) 比例(%) 数量(万股) 比例(%)

东方新能源 17,108.15 19.69 — —

20

丹东东辰 8,777.46 10.11 — —

华电金山 — — 25,885.61 17.58

华电能源 — — 30,806.16 20.92

辽宁能源 — — 29,598.08 20.10

其他股东 60,980.83 70.20 60,980.83 41.41

合计 86,866.44 100 147,270.68 100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华电能源持有金山股份 20.92%股份,为金山股份

第一大股东;吸收合并完成后,华电金山持有金山股份 17.58%股份;故本次交

易暨吸收合并完成后,华电集团将间接持有金山股份 38.50%股份,不会导致金

山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金山股份的股权结构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华电金山吸收合并东方新能源和丹东东辰对本次交易没有

实质性影响。

21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朱 娜:

贺宝银: 赵 曦:

二零一五年 月 日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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