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
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审慎态度,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我们对“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
审阅,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伍仟万元授信额度,是
为了保证公司现金流量充足,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融资
需求,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
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申请授信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
财务风险,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授信事宜。
2. 根据我们对董事候选人的个人简历的审阅情况,我们认
为陈洪亮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
素养能够胜任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时未发现该候选
人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发
现该等候选人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同意选举陈洪亮先生担任公司董事。
综上,我们认为“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选
举董事的议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意将“关于申请银行授
信额度的议案”、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页)
(本页为《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
字页)
徐筱筠 闫长乐
(签字): (签字):
刘及欧
(签字):
签字日期: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