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平潭发展 公告编号:2015-105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37 号)核准,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发展”、 “公司”)2015 年 11 月向 9 名特定投
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 118,483,412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 16.8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999,999,994.56 元,扣除发行费用 35,608,483.41 元,募
集资金净额为 1,964,391,511.15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
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验证,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4003002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平潭发展开立了相关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
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于2015年12月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平潭发展(以下简称“甲方”)已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
行(以下简称“乙方”)开设专项账户,验资完成后,转入各指定非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完毕后,该专户资金仅用于
甲方 “平潭海天福地美丽乡村综合旅游(启动区)项目”中“旅游综合体”
建设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
集资金转为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彦斌、程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7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