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关于公司聘任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
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提名
委员会实施细则》,经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我们提名管财堂
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林榕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对被提名
人发表以下审核意见:
1、经审阅管财堂先生、林榕先生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具备担
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之情形。
2、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聘任管财堂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林榕先生为公司董事
会秘书。
提名委员会委员:
王国栋
熊小星
杨天钧
毕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