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钢股份:提名委员会关于公司聘任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核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12-17 07: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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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关于公司聘任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

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提名

委员会实施细则》,经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我们提名管财堂

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林榕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对被提名

人发表以下审核意见:

1、经审阅管财堂先生、林榕先生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具备担

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之情形。

2、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聘任管财堂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林榕先生为公司董事

会秘书。

提名委员会委员:

王国栋

熊小星

杨天钧

毕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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