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控股: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2-17 00: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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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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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在上海市

闵行区同乐路 189 号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公司召开 201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会议主要议程、参加会议对象、会

议登记事项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 14:00 在上海市闵行区同乐路 189 号按时召开,会议的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 ,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验证,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公告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

料的审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3 人,代表公司股份 505,778,5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015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补选周耀东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00 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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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关于补选李仲秋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02 关于补选杨兵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

决通过。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

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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