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3 股票简称:陕国投 A 公告编号:2015-52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
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出具了以下承诺:
(一)公司全体董事已经承诺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二)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投资者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煤化集
团”)承诺自陕国投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本次发行的其他投资者均承诺自陕国投本次发
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
份。
三、第一大股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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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股东陕煤化集团于 2015 年 7 月 8 日出具《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确认和承诺函》(以下简称“《确认和承诺
函》”),承诺自《确认和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不减持所持的公司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公司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若陕煤化集团违反上述
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全部上缴公司,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上述承诺期满后,若陕煤化集团依法发生任何减持公司股份情形,陕煤化集
团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保
荐机构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
读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
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
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
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
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会计师声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审计机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
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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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
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
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验资机构声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验资机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
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
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
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
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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