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潭发展”或“发行人”)非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审
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337 号文件核准。
作为平潭发展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荐
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我们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声明
(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平潭发展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认为平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二)对平潭发展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和尽职调查材料进行了评审,认
为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三)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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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二、承诺
(一)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平潭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平潭发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平潭发展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已勤勉尽责,对平潭发展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
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平潭发展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63 号)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
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
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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