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日新能:关于向股东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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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5-072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股东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关联交易概述

1.随着公司国内光伏市场业务拓展以及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业务的开展,为

了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拟向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增加申请不超过20000万

元人民币的借款总额度,借款期限为一年(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算),借款方式为

直接向喀什东方借款或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向喀什东方申请借款,公司可分批

取得上述借款,并可提前归还。公司可分批取得上述贷款,并可提前还贷。借款

次数及相关事项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生产及资金实际需求情况决

定。借款利率不超过喀什东方同期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融资成本。如公司提前还款,

将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

2.喀什东方持有本公司 67,248,709 股,占总股本的 10.88%,为公司第二大

股东,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公司

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上述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股东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

董事陈五奎先生、李粉莉女士和陈琛女士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本次交易事前已

经过公司独立董事的认可并出具了独立意见。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1

成立时间:1995年8月24日

注册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圳产业园深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粉莉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从事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之第二大股东。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截止2014年12月31日,喀什东方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

下:总资产25,650.98万元,净资产9,781.47万元。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经双方协商同意,借款实施期限为自首次实际放款日起一年内根据需要分批

实施,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提前归还。借款利率不超过喀什东方同期向金融机构融

资的融资成本。按照上述利率及相关规定,本次在借款总额度内的关联交易金额

为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600万元。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公司保持较为充足的资金供给

量,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5年年初至本公告日,公司与喀什东方发生各类关联交易如下:

1.租赁喀什东方办公场地费用,累计总金额为人民币0万元;

2.公司向喀什东方借款,累计支付的利息总金额为人民币1120.82万元。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事前就上述交易事项告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

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

对于本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借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

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该关

2

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借款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本次借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公司保持较为充足的资金供给

量,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八、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公司保

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拓日新能向其股东喀什东方申请增加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的借

款总额度,贷款年利率不超过喀什东方同期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融资成本,定价原

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保荐人对本次拓日新能向喀什东方申请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7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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