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
现状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是基于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而进行的必要调整,符合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进度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延期事项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建设期。
二、关于公司继续租赁钢结构厂房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向温岭市亿隆投资有限公司租赁位于泽国镇丹山村
南北停车场的钢结构厂房及位于泽国镇田洋里村的钢结构厂房系公司经营需要,
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延续,稳定公司的产能规模,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起到较
重要的作用。该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林仙明、
林信福、林平、钟小头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额度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不需要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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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空白)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陈良照 扈 斌 李晓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