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经过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并对相关资料文件
充分核实后,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
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在保证公
司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建立了科学、持续、稳定
的回报机制与规划,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
董事会制定上述规划。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同川科技借款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同川科技的资金需求向其提供借款,可以降低同川科技的融资成本,
有利于同川科技的业务开展和技术提升,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财务风
险可控, 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
司董事会将同川科技的人民币 1,500 万元借款额度到期后延期 1 年的相关决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浩 区智明 杨文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