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金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检查和审核,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转让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10%和成都赤月科技有限公
司 10%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成都鼎兴量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兴量子”或“受让
方”)转让所持有的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象互动”)10%股权
和成都赤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月科技”)的 10%股权。本次股权转让
有利于增加公司运营资金,利于公司治理结构,不会影响公司经营性盈利利润,
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完成对上述股权转让后,仍会围绕游戏
产业链进行完整布局,不会影响公司转型步伐。
我们认为: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加公司运营资金,维护股东利益,符合有
关规定和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
次股权转让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转让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10%股权和成都
赤月科技有限公司 10%股权的事项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潘学模 陈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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