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进
行了修订。
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 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 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
定,制定本制度。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 2015 年 修
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
-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
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
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
途的资金。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
用途的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 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个月; 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
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 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闲
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 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
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
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
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
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 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
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
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
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
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
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
额及期限;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 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
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 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
施;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具的意见; 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
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
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
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
素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披
露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 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12个月内累计
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超募资
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银行借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
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
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上 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
市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资助并披露。 外,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
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
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投
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二)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
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
意;
(四)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
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包
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
内容应当包括:
(一)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金额、超募金额、
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
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
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
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
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
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
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原因,
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
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
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
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
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
意见;
(六)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说明(如适用);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
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
月,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三)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
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
险控制措施等;
(四)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五)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
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
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拟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一定额度内对
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
应当披露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六)项内容,同时还应当披露授权现金管
理的投资额度、品种、期限、范围等内容,
并按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管理的进展和
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
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或
者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
超过 50%的,应当按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
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 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
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
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
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公 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
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