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涉及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
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等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涉及向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
海信托”)增资、收购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19.643%
股份、收购北京新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医疗”)100%股权。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诚”)对渤海信托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进行了以 2015 年 7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补充评估;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
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众合”)对华安保险 19.643%
股东权益价值进行了以 2015 年 7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补充评估;委托具有证券期
货业务资格的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国际”)对新生医疗
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以 2015 年 7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补充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聘请的上述三家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
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通诚、华信众合以及中发国际均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持有有
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除为本次交易提供
评估服务业务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不存在
关联关系,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中通诚、华信众合以及中发国际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在实施必要的评估
程序后出具评估报告,其出具的评估报告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
性等原则。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符合评估对象的
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在评
估工作过程中,评估机构运用的评估方法符合相关规定,评估公式和评估参数的
选用谨慎,资产评估结果客观、公证,为相关交易提供了合理的定价参考。
发表意见人:姜尚君、马刃、杜传利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