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远银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重新询价及推介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6 00: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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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重新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远银海”、“发行人”或“公

司”)于2015年6月25日披露了《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意向书》及《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

价及推介公告》,曾于2015年6月30日至7月1日进行了初步询价,并于7月3日披

露了《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此后,因

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广发证券”或“主承销商”)出于审慎考虑,决定暂缓后续发行工作,并

于7月4日刊登了暂缓公告。现重新启动发行,并将重新履行询价、定价、申购等

发行程序,敬请投资者关注。

久远银海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修

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

范》(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

细则》(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

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

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重新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

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

施细则》(2014年修订)。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

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

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

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

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

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

损失的风险。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18,910.50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

股票 2,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3、本次重新询价日为 2015 年 12 月 18 日(T-3 日)。

4、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

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

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

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

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 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15]1374 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久远银海”,股票代码为 002777,该

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重新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申购。

2、本次重新启动发行对 2015 年 6 月 25 日登载的《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进行了更新, 补充披露 2015 年三季度

财务数据,并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报备,且将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T-5 日)

重新予以登载,敬请投资者关注。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

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为 1,2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80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40%。

4、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5、广发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

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

关安排”。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重新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

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承诺函和关联关系核查表。如网

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主承

销商将拒绝其参与重新询价及配售。

6、本次发行重新询价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8 日(T-3 日)9:30~15:00,

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重新询价,自行确定

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重新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

价。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广发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

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200 万股,拟申购

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

数量超过 2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 1,200 万股。

8、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重新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

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 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

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

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

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

9、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

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

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

量不少于 10 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1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

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1、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3 日(T 日)上午 9:30 至下午

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

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重新询价中的有效

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

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

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2、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重新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3、本次网上申购日为 2015 年 12 月 23 日(T 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

者为:在 2015 年 12 月 21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

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可在 T 日参与本次发

行的网上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

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

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 T-1 日的

《发行公告》中披露。

14、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

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新股申购部分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

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5、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

16、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广发证券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

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重新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重新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 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

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3)重新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

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

成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认购的;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

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18、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重新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

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5 年 12 月 16 日(T-5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重新询价及推

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5 日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重新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5 年 12 月 16 日 网下投资者(公募、社保除外)提交电子版承诺函、关联关系

(周三) 核查表及其他核查资料

T-4 日 网下投资者(公募、社保除外)提交电子版承诺函、关联关系

2015 年 12 月 17 日

核查表及其他核查资料(17:00 截止)

(周四)

T-3 日 重新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15:00 截止)

2015 年 12 月 18 日 送达承诺函、关联关系核查表及其他核查资料原件截止日

(周五) (15:00 截止)

T-2 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2015 年 12 月 21 日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购数量

(周一)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如有)

2015 年 12 月 22 日

网上路演

(周二)

网下申购缴款日(申购 9:30-15:00;缴款 8:30-15:00,有

T日 效到账时间 15:00 之前)

2015 年 12 月 23 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周三)

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

T+1 日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

2015 年 12 月 24 日

网上申购配号

(周四)

确定网下配售结果

T+2 日 刊登《网下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2015 年 12 月 25 日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周五) 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还

T+3 日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2015 年 12 月 28 日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周一)

注:1、T 日为网上发行申购日及网下申购缴款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

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

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

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

其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进行重新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

证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5 年 12 月 16 日(T-5 日)前 20 个交易日持有深市非限售股票的流

通市值日均值为 1,000 万元(含)以上。

5、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

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

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6、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

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⑤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

或人员。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

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15 年 12 月 17 日(T-4 日)12:00 时前在中国证券业

协会完成备案并且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资金配号,且已开通 CA 证书网

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重新询价。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

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

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

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主承销商将在重新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

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

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

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

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重新询价及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

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无需提供承诺函及关联

关系核查表。

2、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需按照本询价公告的要求分别提供承诺函

及关联关系核查表,请登录广发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gf.com.cn),按照

关联关系核查填写说明的要求,在线填写提交《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机构)》、

《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机构)》,及下载填写提交其

他核查资料(如需),并将盖章原件送达主承销商。

提供《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机构)》、《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及关联

关系核查表(个人/机构)》及其他核查资料时,请严格按照以下步骤完成:

(1)填写网络版:登录广发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gf.com.cn),点

击IPO专栏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与关联关系核查表链接,在线

直接填写(如已注册并录入基本信息的投资者只需选择拟参与项目并直接打印盖

章),请在2015年12月17日(T-4日)17:00前填写提交完毕。填写完成后,请直

接将最终填写结果打印并签字盖章。若投资者对在线填写、打印等操作有疑问,

请咨询主承销商,咨询电话见本公告。

(2)如需提交其他核查资料的,请下载填写并通过指定邮箱提交。

(3)送达盖章原件版:2015年12月18日(T-3 日)15:00 前(送达截止时

间),其他机构/个人投资者请将《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机构)》、《网下

投资者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机构)》及其他核查资料的盖章原件

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至“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19楼广发证券资本

市场部(邮编510075)” 。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经审查属于证监会承销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主承销商将其排除在可以参加重新询价

的投资者范围之外。

三、重新询价

1、本次重新询价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

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T-4 日)12 时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并且通过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完成资金配号,并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

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的用户后方可

参与重新询价。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

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2、本次重新询价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8 日(T-3 日)9:30~15:00。在上

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

数量。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

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

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

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广发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

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200 万股,拟申购数量

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2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1,200 万股。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15 年 12 月 17 日(T-4 日)12:00 前在证券业协

会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资金配号

的;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实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

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

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2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2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

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重新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

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

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

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

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若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

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

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

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

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 10 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 10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

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

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申购数量为有效申购数量。

五、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2,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在本次发行

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所持发行人股份,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 8,000 万股。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5年12月23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

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5年12月24日(T+1日)决定是

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

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

50 倍以上但低于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 100 倍以上的,回拨比

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 150 倍

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

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

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5

年12月25日(T+2日)在《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在重新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

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同类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

(1)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为 A 类投资者;

(2)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

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

B 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

2、本次网下发行数量不低于 40%优先向 A 类投资者配售。主承销商和发行

人在保证 A 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的前提下,预设本次网

下发行数量的 30%优先向 B 类投资者配售。若按上述预设比例配售,A 类投资者

的配售比例低于 B 类投资者,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调整向 A 类投资者和 B 类投

资者的预设比例。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当 A 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40%时,A 类投资者的

配售比例≥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2)当 A 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40%时,A 类投资者全

额配售;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3)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主承销

商配售给获配数量最大的投资者;若获配数量相同,则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配售给

申报时间早的投资者;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则以投资者申购时在深交

所网下电子平台中记录先后顺序为准。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

止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行人: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一路 3 号 2 幢

电 话:(028)6551 6146

传 真:(028)6551 6111

联系人:杨成文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电 话: 020-87555297、87557727

传 真: 020-87555850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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