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七届十次董事会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201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
项,基于判断立场,发表以下意见:
关于控股子公司莱州风电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业务关联交易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
是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进一步降低资金成本,符
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安排合理,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及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
情况。该项提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将本项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签字:李玉明 刘庆林 王乐锦 王凤荣
201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