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七
届十次董事会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关于控股子公司莱州风电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业务的关联交易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本次交易的有关资料,认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莱州风电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
务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
合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该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签字:李玉明 刘庆林 王乐锦 王凤荣
2015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