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董事
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
象是否符合行权条件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中规定,经过公司考核,决定对部分股权激励人员行权数量进行调整。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
规定,且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和《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
的 48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绩效考核达标,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期行权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公司的整体业绩亦符合《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 48 位激
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第二个
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签字页)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签字:
田 会 杨庆英 尹法杰
201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