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
在公司533会议室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首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可行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期可行权的议案》。作为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我们认真审议了上述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期可行权截止
日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了保护股权激励行权对象的权益,将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期权第一期可行权截止日顺延至2015年12月28日(星期一)。公司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将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期
可行权截止日顺延至2015年12月28日(星期一)。
二、关于减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可行权数量的独立意见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且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禁止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关于减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可行权数量
的议案》。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期
可行权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首期股权激励第二个行权期是否符合
行权条件进行审议后认为:公司首期股权激励第二个行权期 2015 年度绩效考核
均合格,48 名激励对象作为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公司的整体业绩亦符合首期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激励对象在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
权期内行权。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签字:
田 会 杨庆英 尹法杰
201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