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情况及激励对
象名单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钢研高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
于减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可行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北京钢研
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期可行权的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中规定,经过公司考核,并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决定对部分
股权激励人员行权数量进行调整。减少第二期可行权数量 18578 份。因此,首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期可行权行权数量由 241.496 万份调整为
239.6382 万份。
根据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且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禁止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48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
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期可行权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人力资源战略,为公司
未来持续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期
授予数量及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期激励对象名单。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满足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田 会 杨庆英 曹 真
201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