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4 证券简称:钢研高纳 公告编号:2015-046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2 月 15 日 9: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14日-2015年12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15:00-2015年12
月15日15:00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南村19号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才让先生
(6) 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www.cninfo.com.cn)刊登公告(公告编号:2015-043)
(7)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151,196,2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984%。出席本
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4 名,代表股份151,196,29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98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0
名,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为3 人,代表股份355,2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
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选举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1、选举曹真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1,196,2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355,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9%;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选举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议案》
1、选举李连清先生为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1,196,2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355,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9%;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贾向明律师、贺竹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一
曹真先生简历
曹真先生 1950 年 11 月出生,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曾在北京钢铁设计
院工作,1976 年调入冶金工业部工作, 1992 年任冶金部科技司新材料处副处
长。1999 年至 2001 年在冶金科技发展中心工作,1999 年任该中心副主任。2001
年至 2010 年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工作,2002 年任该协会科技环保部副主任,2003
年任主任,并自 2002 年至 2008 年兼科技发展中心主任。曾任钢铁协会第一届、
第二届理事会理事,2010 年 12 月退休。
曹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
附件二
李连清先生简历
李连清,1969 年生,管理学(会计学)博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
册资产评估师。曾任钢铁研究总院财经处国资办副主任、冶金工业部资产评估中
心科长、钢铁研究总院财经处副处长、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总裁
助理、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主任。现任中国钢研科技集团
公司副总会计师兼战略发展部主任。同时兼任钢研晟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委员,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安徽
工业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李连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