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太尔: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

来源:深交所 2015-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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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斯太尔 公告编号:2015-119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不断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

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性和可持续性,斯太尔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的要

求,结合公司盈利能力、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

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了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

“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同时,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规范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的具体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

1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

现金分红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

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该

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4、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

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同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

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2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变更事项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周期

公司以三年为一个股东回报规划周期。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

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并充分

考虑和听取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

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其他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

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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