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黄金:套期保值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上交所 2015-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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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业务”),加强管

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套保业务,主要包括期货套保交易、现货

递延套保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 T+d)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套保业务遵循的原则:

(一)套保业务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

(二)管理和操作分离原则。

(三)结合经营目标原则。套保业务仅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

品或生产所需的原料,根据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考核要求,依据全年生产计划及全年利润目标,围绕生产成本,存

货成本,产品完全成本,制定年度、季度、月度保值计划。

(四)期现对应原则。公司的套期保值操作必须保证期货头寸与

实货头寸对应,规避投机行为。期货持仓不得超过同期现货交易量的

100%,且持仓时间应与现货(原料或产品)购销时间相匹配。

(五)套保业务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效益优

先、量力而行。公司套保业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银行信

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套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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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子公司从事套保业务,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制定相应

实施细则。

第五条 各子公司不得假借套保业务进行投机交易。

第六条 各子公司套期保值方案(计划)以及在境外期货套保业

务或开展期权、远期交易,必须事先获得公司批准和授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

第七条 各子公司从事套保业务,应设立套保业务或价格风险管

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而不限于:各子公司主管经营(营销)的副总

经理、财务副总经理;采购、营销、财务、运营管理等部门经理。

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各子公司的套保方案,经各子公司董事会批准

后报公司审批。

第八条 领导小组可以下设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负责提交年度套保计划,制订月、季、年度套保方案和

日常期货操作业务的执行。

第九条 各子公司从事套保业务可以单独设置部门,也可以在现

有的营销、财务部门设置相应岗位。

各子公司从事套保业务一般应设置市场分析、统计、档案管理、

交易、交割、结算及风险管理等岗位,其中结算、资金调拨、会计核

算等岗位应设在各子公司财务部。

各岗位职责明确,相互监督。

第十条 岗位职责

(一)市场分析员负责信息、资料收集,分析影响铜和金、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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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各种因素,建立分析模型和资料库,定期形成行情分析报告。

(二)交易员负责执行交易指令,填写成交明细表,包括交易时

间、交易品种、交易价位、交易量、交割期等具体内容送结算员、风

险控制员审核。

(三)结算员负责根据交易记录表和交易成交单,录入且计算结

算数据,打印结算报表,并复核结算结果;按规定内容(含成交明细、

盈亏和持仓情况)和时间(月、季、年)提供汇总结算报表;配合风

险控制专员、交易员分析风险,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控制风险;按规定

时间向公司财务部提供资金报表,做好对账工作。

(四)档案管理员负责按规定装订、保存、备份交易单、结算单、

银行对帐单等资料。

(五)交割员负责办理实物交割手续,包括生成标准仓单、协助

实物入库等。

(六)统计员负责统计销售、原料采购的各种数据,保证每单期

货(或 T+d,下同)交易与现货的一一对应。同时与现货部门做好数

据交流和双向核对工作,要求数据及时准确。

(七)风险控制专员负责制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及工

作程序,监督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依照持仓、

占用保证金、浮动盈亏、信用额度、剩余保证金情况计算风险率,并

根据当时行情特点计算出可承受的最不利价位;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

开风险分析会,提议在不利情况出现时的风险处理办法,包括责任人

员、汇报途径、处理程序;发现、报告并按照程序处理风险,建立交

易、结算等资料双备份制度;审查保值方案的执行情况,核查交易员

的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评估、防范和化解公

司套保业务的法律风险,定期出具风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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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十一条 套保业务实行授权管理。授权包括套保决策授权和具

体套保业务授权。

第十二条 套保决策授权制度。一般情况下,各子公司相关部门

执行经批准的套保方案。如遇市场行情发生突然变化,为抓住时机及

时应对变化,经各子公司授权的人员可以在保值方案以外进行套保决

策,但新建总头寸数量不能超过 1 个月产量(采购量),如需增加头

寸,须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十三条 具体套保业务授权包括交易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权。交

易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权必须分离。

第十四条 套保业务授权书由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负责人签署。

授权书包括:期货(T+d)交易授权书、资金调拨授权书。授权

书签订后,应及时通知被授权人和相关各方,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

面授权后才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四章 套保交易途径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原则上通过委托具有代理交易资格的经纪

公司(交易所会员)开展期货(T+d)交易。

如条件成熟,公司可统一指定经纪公司,并统一谈判达成委托交

易合同。

各子公司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展套保业务,一律委托中国黄金集

团公司代理。

第十六条 套保交易通过经纪公司(交易所会员)提供的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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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远程交易。

(一)只有获得授权的交易员才能进行公司的远程交易。其他任

何人不得进行公司的远程交易。

(二)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掌握有关远程交易的密码。掌握

密码的人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泄露密码。密码应定期修改。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制定套保方案

套期保值方案的制定应以各子公司的生产和现货交易实际需要,

以规避现货交易价格风险为目的;应列明拟保值的期货品种、计划数

量和价格范围;期货持仓不得超出同期现货交易总量,期货持仓时间

应与现货交易时间相匹配,连续 12 个月份的套期保值头寸总量不得

超出相应时期的生产量(采购量)

套期保值方案所含时间长度可以为十二个月,每月制定一次,市

场形势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修订和调整。

各子公司应按照经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的规定,严格控制期货头

寸建仓总量及持仓时间。

第十八条 保证金账户管理和资金调拨

各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期货交易专用帐户管理和资金调拨。

第十九条 交易指令下达和接收

营销副总经理或市场营销部负责人按照授权和批准的保值方案,

根据在途、流程占用原料和产品、未来将买进的原料、未来将销售的

成品有自身保值需求的,向交易员、结算员和风险控制专员下达交易

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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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成交

交易员根据指令交易。成交后,交易员应立即填写成交明细表,

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价位、交易量、交割期等具体内容送

结算员和风险控制员审核。

成交后,指令下达人和交易员均应在指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成交

结果。

结算员根据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交易数据核对成交单后,编

制期货报表,期货报表包括成交单、标准合约结算表和资金状况表等

内容,经风险控制专员审核后,于当日下班前,将每日报表送公司财

务部、市场营销部。

结算员还要负责套保交易的定期汇总,如每月交易合计、盈亏合

计等表,以便复核和检查。

风险控制专员会同结算员每天核算和监控交易头寸、资金、持仓

和盈亏情况,复核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保值方案,定期

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结算

各子公司财务部每天核对交易指令、成交记录和期货交易所或经

纪公司提供的成交单、结算表、资金状况表;核对头寸无误后进行结

算,如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交易并持有头寸,收到期货经纪公司递来的

结算单、头寸和盈亏对帐单,经市场营销部经理签字确认头寸后进行

结算。结算数据应及时报告市场营销部、财务部、各级领导。

第二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追加

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持仓风险(浮动亏损)并导致保证金不足

时,交易员应立即通知子公司财务部追加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应在交

易所规定的时间之内追加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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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员填写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书,经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

理批准后,子公司财务部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平仓和交割

如果选择平仓,平仓指令按照批准的价位和数量操作,如果选择

交割,各子公司指定部门将实物发运到指定仓库并生成标准仓单,交

割员负责具体交割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帐务处理

各子公司财务部根据交易员、结算员提供的结算数据和交易所、

期货经纪公司的期货报表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期货是高风险行业,主管领导和各工作人员均要树

立强烈的风险意识。

第二十六条 各子公司设置专职风险管理专员,直接对主管领导

负责,不与期货业务其他岗位交叉。

风险管理专员根据占用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浮动盈亏、持仓时

间长短、信用额度、计划建仓和行情特点等建立有效的风险测算系统

及相应的风险预警系统。

风险管理专员密切关注市场,注意不同交割期之间的基差变化,

防范基差风险;合理安排和使用保证金与信用额度,保证套期保值业

务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

序。根据不同风险情况,分别提醒期货、财务工作人员,注意防范风

险;向主管领导汇报风险情况,提出风险处理初步意向;由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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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风险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召开风险处理协调会,决定是平仓还是追加

保证金,并通知交易人员或财会人员作好准备。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从业人员,加强

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综合

素质。

第二十九条 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并具

备稳定可靠的维护能力,保证交易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各子公司审计部应适时监督需保值品种的建仓数量

及持有时间,确保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应该与所保值的实物在数量

及时间上相匹配,检查期货操作是否符合经审批的套期保值方案,协

助套期保值计划顺利完成。

第三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当期货业务遇突发事件、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代理

机构出现信用、法律风险时,市场营销部应向主管领导汇报,召开领

导小组专门会议共同商讨对策,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第七章 报告备案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员应每日向其部门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

状况、开口头寸状况、计划建仓及平仓状况,市场信息等基本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结算人员、资金调拨人员应每日向其部门负

责人报告结算盈亏状况、开口头寸风险状况及保证金的使用状况等。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部门就总体头寸状况、开口头寸风险状况、

累计结算盈亏,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制定《每周报表》,每周一 9:00

以前报送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领导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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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各子公司套期保值实施细则、期货经纪公司委托代

理合同报公司备案。

各子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情况每月汇总后报公司市场营销部、审计

部和财务部备案。

第八章 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

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和资金状况等。

第三十八条 各子公司相关部门对套期保值方案、交易原始资料、

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 15 年。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对于违反

本法规定的人员,可视情节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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