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兴资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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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创兴资源 编号:临 2015-089 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在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相关评估资料后,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

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评估机构为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联评估”),中联评估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15]第 1434 号《上海创兴资源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湖南神龙矿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项目资产评估

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中联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中联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

及公司之关联方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

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过程中,中联评估及其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1、一般假

设,包括交易假设、公开市场假设、资产持续经营假设;2、特殊假设,假设神

龙矿业维持现有产品结构、经营规模和经营模式进行持续经营。

董事会认为,本次资产评估的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可以

实现,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合

理。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过程中,基于湖南神龙矿业有限公司已经停产和近几年持续亏损的

现状,中联评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最终选择采用资产基础法进

行评估。中联评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湖南神龙矿业有

限公司 100%股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湖南神龙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

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目的是为公司出售湖南神

龙矿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

董事会认为,中联评估在评估过程中采取了与评估目的及标的资产状况相关

的评估方法,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

学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采取的评估方法合理,与本次评

估的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董事会认为,中联评估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中

联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

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

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五、拟出售资产定价原则合理性分析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的评估值为

-25,742.42 万元。本次交易以前述评估结果为基础,设定拍卖底价,并根据拍

卖结果确定最终交易价格。第一次拍卖会的拍卖底价设定为 50 万元,因 2015

年 12 月 2 日第一次拍卖会无人应拍而流拍,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15 次会议审

议,第二次拍卖会的拍卖底价调整为 1 元,根据 2015 年 12 月 13 日第二次拍卖

会的拍卖结果,交易对方确定为自然人李春晓,成交价格确定为 1,000 元。

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的定价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

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根据公开拍卖的结果确定成交价格为

1,000 元,定价原则合理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结论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

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

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

具备公允性,定价原则具有合理性。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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