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我们作为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 10,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
公司为该项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为该项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有利于增强子公司的融资能力,满足子公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需求,
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
子公司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2、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全资子公司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 5 亿
元(大写人民币伍亿元整),增资后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
到 8 亿元(大写人民币捌亿元整)。同时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
方式向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增资 5 亿元(大写人民币伍亿元整),增资后
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 8 亿元(大写人民币捌亿元整)。我们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和全资孙公司进行增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孟荣芳、傅鼎生、王小明
201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