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再核查意见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
施股权激励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授权董事
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决议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
2、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4、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
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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